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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甲、张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20〕Z4531号

被告人吴某甲(自报),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1291968********,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为湖北省武穴市**镇**村**号。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7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4日被逮捕,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牛山)。

被告人张某某(自报),女,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1291969********,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为湖北省武穴市**镇**村**号。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7月10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周军,广东智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甲、张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审查期间,本院于2020年11月13日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2月11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10月24日,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对东莞市**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人吴某甲、张某某纠纷一案作出(2016)粤1971民初1477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吴某甲、张某某向东莞市**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归还借款本金200万元及违约金228400元,该判决已于2017年1月10日生效。因吴某甲、张某某未履行上述生效判决的义务,东莞市**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11月22日申请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立案后,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在执行中查明,吴某甲、张某某于2019年3月21日将位于湖北省武穴市**大道**小区**号楼**室的房产转移到李某某名下。张某某于2019年5月16日将名下位于广东省惠州市**路**号**花园**栋**层**房转卖给徐某某。张某某将所得款项交给吴某甲用于其他投资。至案发时,吴某甲、张某某仍拒不执行生效裁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到案经过、裁判文书、房产登记资料等书证,证人吴某乙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吴某甲、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甲、张某某无视国法,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二人的行为已共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二人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唐诗

2020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吴某甲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牛山);被告人张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材料四册、检察卷宗一册。

3、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移送本案量刑建议。

5、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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