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舆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公诉刑诉〔2018〕657号
被告人吴某甲,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71976********,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平舆县,住**乡**组,因涉嫌滥伐林木罪,2018年9月7日,经平舆县森林公安局提请批准逮捕,2018年9月13日平舆县人民检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 2018年9月13日被平舆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甲,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71968********,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平舆县,住**乡**组,因涉嫌犯有滥伐林木罪,2018年9月7日,经平舆县森林公安局提请批准逮捕,2018年9月13日平舆县人民检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 2018年9月13日被平舆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舆县森林公安局刑事侦查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甲、张某甲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8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1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吴某甲、张某甲以11400元的价格在平舆县**乡**村委**庄北外环北侧购买了98株杨树,2018年8月26日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情况下,两人将其购买的杨树伐掉92株,经林业局工程师鉴定活立木蓄积39.4092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未办理采伐证证明、**村委无工作非党员证明、调查评估意见书 、保证书;
2.证人证言:证人宋某某、吴某乙、闫某某、吴某丙、张某乙的证言;
3.吴某甲、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林业工程技术鉴定结论书平林刑鉴【2018】013号;
5.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 平森公(刑)勘【2018】0023号:现场照片10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甲、张某甲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擅自采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舆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单燕燕
检察员:霍建立
2018年12月3日
附:
1.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2.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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