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十张检公诉刑诉〔2019〕574号
被告人吴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于十堰市竹山县,公民身份号码4203231989********,汉族,中专文化,系十堰市**科技有限公司**,住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巷**号**单元**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18日被十堰市公安局东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十堰市公安局东岳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十堰市看守所。
被告人张某甲,男,1978年**月**日出生于十堰市房县,公民身份号码4203251978********,汉族,初中文化,系湖南衡山**贸易服务公司**,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路**号**幢**单元**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16日被十堰市公安局东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十堰市公安局东岳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十堰市看守所。
被告人张某乙,男,1965年**月**日出生于十堰市张湾区,公民身份号码4211261965********,汉族,初中文化,系湖北**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巷**号**栋**单元**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15日被十堰市公安局东岳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丙,男,1992年**月**日出生于黄冈市蕲春县,公民身份号码4211261992********,汉族,初中文化,原湖北**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湖北省黄冈市蕲春县**镇**社区**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15日被十堰市公安局东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十堰市公安局东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甲、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审查起诉阶段的诉讼权利义务、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2月至6月期间,被告人吴某甲伙同张某乙、张某丙预谋利用废旧汽车发动机缸盖进行申报索赔,以湖北**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名义,通过东风商用车有限公司CRM系统,五次用废旧发动机缸盖进行虚假故障索赔申报,共骗取东风商用车有限公司三包维修费62722.75元,其中吴某甲获利30000元,张某乙获利32722.75元。
2、2018年4月至7月,被告人吴某甲以上海新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名义,通过东风商用车有限公司CRM系统,三次用废旧发动机缸盖进行虚假故障索赔申报,共骗取东风商用车有限公司三包维修费40396.69元。
3、2018年5月至6月,被告人吴某甲以上海**汽车修理有限公司的名义,通过东风商用车有限公司CRM系统,三次用废旧发动机缸盖进行虚假故障索赔申报,共骗取东风商用车有限公司三包维修费39123元,吴某甲获利25902.18元,还有13220.82元被东风商用车有限公司发现虚假报单及时追回。
4、2018年5月至7月,被告人张某甲伙同吴某甲预谋利用废旧汽车发动机缸盖进行申报索赔,以湖南衡山兴欣公司的名义,通过东风商用车有限公司CRM系统,三次用废旧发动机缸盖进行虚假故障索赔申报,共骗取东风商用车有限公司三包维修费39527.66元,其中张某乙获利23716.6元,吴某甲获利15811.06元。
5、2018年5月至7月,被告人吴某甲以上海东贸鸿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名义,通过商用车有限公司CRM系统,四次用废旧发动机缸盖进行虚假故障索赔申报,共骗取东风商用车有限公司三包维修费53103.44元,在申报索赔款结算时被东风商用车有限公司发现虚假报单并及时追回。
2018年11月,东风商用车有限公司网发通知对涉及申报虚假缸盖故障索赔鉴定单的服务站进行原单金额扣回和原单三倍金额处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张某甲处扣押手机两部);2.被告人吴某甲、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户籍信息、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及清单,现场发动机缸盖照片,调取东风商用车有限公司32份鉴定单涉及的相关照片资料,调取张某甲交通银行十堰分行开户及3年银行流水清单,调取吴某甲、石某某、孙某某工商银行开户及交易明细,石某某工商银行交易明细,东风商用车有限公司毛某某向侦查机关提供废旧物资销售协议、涉案鉴定单情况、质量保修鉴定单、装机记录卡、废旧物资申报明细表等证据等书证;3.被害单位东风商用车有限公司报案人毛某某的陈述;4.证人李某某、石某某、董某某、孔某某、宋某某、吴某乙、郑某某、高某甲、崔某某、周某某、高某乙、杨某某、某某某、江某某、柯某某、刘某某等人证言;5.辨认笔录; 6.提取笔录;7.被告人吴某甲、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的供述及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甲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168549.28元,另有66324.26元被东风商用车有限公司发现虚假报单并及时追回,属犯罪未遂;被告人张某乙、张某丙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62722.75元,属数额巨大;被告人张某甲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39527.66元,属数额较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丙犯罪后主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丙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吴某甲、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认真态度较好,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甲、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自愿认罪认罚,并具签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王志刚
2019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吴某甲、张某乙被羁押于十堰市看守所,被告人张某丙、张某丁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8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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