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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甲、张某甲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_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漳检检四刑诉〔2020〕7号

被告人吴某甲,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626196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和户籍地福建省漳平市,住福建省漳平市**镇**村**号。因涉嫌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9年10月12日被漳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3日经本院决定,当日由漳平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甲,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623197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和户籍地福建省永定县,住福建省永定县**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9年10月17日被漳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3日经本院决定,当日由漳平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漳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甲、张某甲涉嫌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3日、6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1日,被告人张某甲雇的工人余某某在漳平市溪南镇高速出口匝道约50米处下边坡5米处劈草时劈伤一条蛇,工人报告张某甲后,张某甲打电话叫被告人吴某甲来抓蛇。被告人吴某甲从家中携带编织袋、树杈、胶布等工具,叫驾驶员叶某某(另案处理)开车载吴某甲到该处抓蛇,吴某甲抓完蛇后装到编织袋,带回漳平市**镇**村**号家中宰杀,并邀张某甲等人晚上到家中食用蛇肉。当晚,张某甲到吴某甲家中食用蛇肉。经福建鼎力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蛇为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蟒蛇。

2019年10月12日,被告人吴某甲被漳平市公安局溪南森林派出所民警口头传唤到案。2019年10月17日,被告人张某甲主动到漳平市公安局溪南森林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情况说明、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叶某某、余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吴某甲、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福建鼎力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厦门鼎力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书;

5.勘验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现场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甲、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甲、张某甲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蟒蛇一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甲、张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吴某甲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两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甲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两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漳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凡       

检察官助理:李晓都 

2020年7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吴某甲现住漳平市**镇**村**号。

2.被告人张某甲现住福建省永定县**镇**村**组**号。

3.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4.《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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