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吴某甲、徐业怀滥伐林木案)_贵州省黎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黎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黎检刑诉〔2020〕218号 

被告人吴某甲(曾用名吴某乙),男性,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311967********,侗族,小学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黎平县,住贵州省黎平县**乡**村**组,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8月24日被黎平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24日被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徐业怀(曾用名徐怀安),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311974********,汉族,小学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黎平县,住贵州省黎平县**镇**村**组,因犯滥伐林木罪于2016年3月2日被黎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十个月,2016年12月13日因犯滥伐林木罪被黎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零二个月,2018年8月3日刑满释放。2019年6月11日因犯滥伐林木罪被黎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现羁押于黎平县看守所。

本案由黎平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甲、徐业怀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分别于2020年10月30日、11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2年期间,被告人吴某甲邀约徐业怀共同出资购买位于黎平县双江镇已约村等(准)朵苗寨对面“砂(沙)子”坡、“街吉鹅硕”坡的林木。2012年4月期间,二人在申请办理自用材林木采伐许可证但采伐证未到手情况下,雇请民工先后到“砂(沙)子”坡、“街吉鹅硕”坡将购买的林木采伐,后又请人加工成房架子出售给吴某丙黄某某,剩余原木等木料也已出售。经林业工程师对采伐现场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采伐树种为杉木,共采伐杉活立木蓄积为185.0605立方米(其中砂子坡104.7025立方米,街吉鹅硕坡80.358立方米),折合杉原木材积为129.5424立方米(其中砂子坡73.2918立方米,街吉鹅硕坡56.2506立方米),造成经济损失66402元(其中木材价值损失5181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身份信息等书证;2、吴某丁、徐某某等证人证言;3、鉴定意见;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及刑事照片;5、被告人吴某甲、徐业怀的供述及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甲、徐业怀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甲、徐业怀违法《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巨大,二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的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二人刑事责任,徐业怀系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之前发现的漏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黎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吴世永                                                        

2020年11月26日 

                                                    

附件:1.被告人吴某甲、徐业怀现羁押于黎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