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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甲、徐某某、张某某聚众斗殴案)_河北省献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献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献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献检一部刑诉〔2019〕63号

被告人吴某甲,男,1999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929199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献县****献县****小区。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7月31日被献县公安局刑事拘留。院批准,于201996日被献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徐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929199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献县**乡**村,住献县**镇**门市。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7月31日被献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6日被献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9292001********,汉族,小学文化,群众,无业人员,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献县**乡**村,住本村。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9月17日被献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25日被献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献县公安局乐寿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甲、徐某某、张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7月31日凌晨,在献县某地门口,苑某某(另案处理)酒后与程某某(另案处理)相约飙车,被告人吴某甲对苑某某进行劝阻时与程某某产生口角,后吴某甲、徐某某、苑某某等人与被告人张某某等人相约于献县北大堤处打架。双方先后到达约架地点,张某某、程某某一方持械与吴某甲、徐某某一方发生打架,期间徐某某驾驶车辆冲撞他人,苑某某持抢夺的木棍将张某某打伤,经鉴定张某某之损伤属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等;

2证人刘某某、纪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吴某甲、张某某、徐某某及同案犯吴某乙、周某某等人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献县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

5辨认笔录;

6其他证据:发破案经过、办案说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甲、张某某、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甲、张某某、徐某某蔑视社会道德和法制,在公共场所结伙持械斗殴,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红梅

2019年125

附:

1.被告人吴某甲、张某某、徐某某现羁押于献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3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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