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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甲、徐某甲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案)_湖北省通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通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通检刑二刑诉〔2020〕251号

被告人吴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2241991********,汉族,大专文化,原通山县公安局辅警,湖北通山人,住通山县**小区**。无前科。因涉嫌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经通山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7月10日对其取保候审,同日由通山县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徐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3261990********,汉族,大专文化,湖北**门窗公司**,湖北通山人,住通山县**园**栋**单元**室。无前科。因涉嫌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经通山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7月9日对其取保候审,次日由通山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通山县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甲、徐某甲涉嫌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13日,通山县公安局刑侦大队在咸宁市公安局技术侦查部门的配合下,抓捕犯罪嫌疑人吴某乙。当天16时许,时任通山县公安局刑侦大队教导员徐某乙安排刑侦大队警务人员胡海涛、被告人吴某甲等辅警到山口高速路口守卡抓捕吴某乙。吴某甲在得知抓捕对象为吴某乙的信息后,于2018年7月13日16时34分4秒用自己手机(号码为1591878****)向被告人徐某甲的手机(号码为1354403****)发短信,告知其叫吴某乙跑。徐某甲于2018年7月13日16时34 分12秒时用自己的手机(号码为1354403****)给吴某乙的手机(号码为1347776****) 打电话,通知吴某乙“刚才阿为给我发短信让你赶紧跑”。吴某乙在得到消息后,立即关闭手机中断追踪信号,致使县公安局刑侦大队对吴某乙的此次抓捕行动失败。随后,通山县公安局刑侦大队通过咸宁市公安局技术侦查部门获取的吴某乙通讯记录发现,吴某甲通过徐某甲给吴某乙通风报信。通山县公安局刑侦大队领导对吴某甲进行训话,让吴某甲联系吴某乙,劝其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后在吴某甲的劝说下,吴某乙于当晚19时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2018年12月20日,通山县人民法院一审认定吴某乙为恶势力犯罪集团首要分子,并依法判决被告人吴某乙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 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 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 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通山县公安局政工监督室情况说明、通山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徐某乙、刘某甲、韩某某、刘某乙、张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吴某甲、徐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提取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甲、徐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甲身为通山县公安局刑侦大队辅警,在参与抓捕涉恶团伙首要分子吴某乙过程中,通过被告人徐某甲手机,向吴某乙通风报信,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一十七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追究二人的刑事责任。案发后,二被告人主动到监察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徐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吴某甲、徐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通山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成家仟

2020年7月30日

附件:1.被告人吴某甲现被取保候审在家,住通山县**小区**。   

      联系电话1591878****

  2.被告人徐某甲现被取保候审在家,住通山县**园**栋**

  单元**室。联系电话1387218****

  3.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4.《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5.《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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