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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甲、方某某开设赌场案)_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融检一部刑诉〔2020〕404号

被告人吴某甲(绰号“六妹”),女,195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71956********,汉族,文盲,无固定职业,住福建省福清市**村**路**号。因赌博,于2010年3月16日被福清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人民币3000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19日被福清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方某某,女,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7197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福建省福清市**村**号。因赌博,于2009年12月30日被福清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人民币1500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1日被福清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甲、方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依法于2020年8月24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6日至18日,被告人吴某甲、方某某经商议,由吴某甲占股三分之二,方某某占股三分之一,共同在福清市**街道**村**号民宅内召集赌徒以“拔九点”方式进行赌博,从中渔利。赌场开设时间为每日下午。被告人吴某甲、方某某与赌徒约定每半小时换牌并向庄家收取人民币100至300元不等的费用。赌场经营期间,被告人吴某甲负责招揽赌徒、抽头、管理现场、提供赌具、清洁场地,被告人方某某负责协助吴某甲管理、招揽赌徒、望风。截止案发,上述赌场共非法获利人民币300元。

2020年5月18日17时许,公安机关在福清市**街道**村**号民宅内查获上述赌场,当场抓获被告人吴某甲和赌徒21名,扣押赌资人民币26946元,赌具扑克牌1盒。同年6月1日,被告人方某某向福清市公安局音西派出所投案。被告人吴某甲、方某某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物品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收缴物品清单、没收罚款收据、行政罚款收据、到案经过证明、照片等;

2.证人证言:证人林某甲、周某某、何某某、刘某甲、张某甲、吴某乙、蔡某某、安某某、刘某乙、张某乙、曾某甲、曾某乙、古某某、余某某、王某甲、倪某某、苏某某、夏某某、林某乙、孙某某、陈某某、王某乙、吴某丙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被告人吴某甲、方某某的供述;

4.勘验、检查、辨认笔录:提取笔录、辨认照片笔录、辨认现场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甲、方某某结伙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方某某犯罪后投案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甲、方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清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倪明辉

        检察官助理:余彧琦

2020年10月22日     

附注:

1.被告人吴某甲现取保候审于福清市**村**路**号,联系电话:1370596****;被告人方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福清市**村**号,联系电话:1395026****;

2.卷宗6册共计822页,光盘1张;

3.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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