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天检刑诉〔2019〕2196号
被告人吴某甲,女,195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2031953********,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湾**村**栋**号。2019年3月15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年4月20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曲某乙,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2261968********,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为山东省平度市**镇**村**号,2019年3月15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年4月20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李某丙,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011963********,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户籍所在地为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林场**村**小组**号。2019年3月15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年4月20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戴某丁,男,194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4231945********,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政治面貌: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常德市汉寿县**街道**社区**组**号,2019年3月16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9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戊,女,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1031973********,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路**号**栋**房.2019年3月15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年4月20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甲、曲某乙、李某丙、戴某丁、李某戊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至2019年12月23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以来,被告人吴某甲伙同被告人曲某乙、李某丙、戴某丁、李某戊等人成立了“中华惠民慈善基金会”(之后变更为“华夏协同发展基金总会”),设立总会、省级分会、市级分会、大组长、小组长等多个层级,其中,被告人吴某甲为总会长,被告人曲某乙、李某丙为副会长,并分别兼任山东省分会、江西省分会会长,被告人戴某丁为湖南省分会会长,被告人李某戊为湖南省分会财务部长。该团伙通过组建大量微信群的方式大肆宣传“民族资产解冻大业”,编造国民党高官及知名人士在海外存有巨额财富等内容,并用伪造的国家部委红头文件、任命书等在微信群内传播骗取他人信任,以推销“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举办的《感恩回馈》民族大业人员3+1项目”、“中华惠民慈善基金会会员定位大数据1+1项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特批的国家绿水青山8+1项目”、“国务院公安部海外资金发放100万元9+1项目”等项目,宣称每个项目交纳2元至10余元不等的小额会费后就能成为会员,取得会员资格就可获得10万至1000万不等的巨额回报,且层级越高回报越高,以此在全国发展会员数十万人。吴某甲等人还规定这些投资项目都是以n+1元形式收取会费,并将会费和会员名单逐层上报,其中n元是交给吴某甲,另外1元分别按60%、40%的比例分配给地市一级分会、省一级分会。经审计,被告人曲某乙累计获取非法资金人民币618657元,被告人李某丙累计获取非法资金人民币1712357元,被告人戴某丁、李某戊累计获取非法资金人民币194148.2元,上述款项均转账给被告人吴某甲,共计人民币2525162.2元。
2019年2月28日,被害人卓某己在其居住地本市天河区**路**号**房上网被发展入会,被骗多个项目会费约1000元后向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报案。2019年3月15日,被告人吴某甲、曲某乙、李某丙、戴某丁、李某戊被抓获,缴获涉案手机、银行卡等物品一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银行交易流水、微信聊天记录、会员报单表等物证、书证;
2、证人周某庚、陈某辛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卓某己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吴某甲、曲某乙、李某丙、戴某丁、李某戊的供述和辩解;
5、审讯录像等视听资料;
6、手机数据等电子数据;
7、审计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甲、曲某乙、李某丙、戴某丁、李某戊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甲、曲某乙、李某丙、戴某丁、李某戊无视国家法律,以宣传、推销“民族资产解冻”等项目为由,利用微信群等方式组织、发展会员缴纳会费取得入会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结构,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国家经济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共同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曲某乙、李某丙、戴某丁、李某戊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是从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吴某甲、曲某乙、李某丙、戴某丁、李某戊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吴某甲有期徒刑五年至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曲某乙、李某丙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戴某丁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李某戊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詹立
2019年12月23日
附:
1、被告人吴某甲、曲某乙、李某丙、李某戊现羁押于广州市天河区看守所;被告人戴某丁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88663****。
2、公安诉讼文书卷、诉讼证据卷共30册,光盘20张,硬盘2个。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各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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