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吴某甲、李某某侮辱案)_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娄星检公诉刑诉〔2019〕209号

被告人吴某甲,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011968********,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镇**村**组**号。因涉嫌强制猥亵、侮辱罪,2018年5月26日被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7月4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谢运君,湖南民事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被告人李某某,女,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3221968********,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镇**村**组**号。因涉嫌强制猥亵、侮辱罪,2018年5月26日被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7月4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凌如旭,湖南湘和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本案由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甲、李某某涉嫌强制猥亵、侮辱罪,于2018年10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及被害人、诉讼代理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18年11月29日至2018年12月28日、自2019年2月12日至3月12日),还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自2018年11月18日至2018年12月2日、自2019年1月29日至2019年2月12日、自2019年4月13日至2019年4月27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刘某某与吴某乙(不起诉)曾系夫妻,双方婚后育有三名子女,双方于2018年4月16日协议离婚。2018年5月22日晚,吴某乙的父亲即被告人吴某甲、母亲即被告人李某某、姑姑颜某某(不起诉)等亲属,以与刘某某商谈还钱或复婚为由,约定在娄底市娄星区二大桥觅你酒店门口与刘某某碰面。吴某甲、李某某等人到觅你酒店门口后,围住刘某某驾驶、被害人杨某某乘坐的湘******白色丰田小车,后吴某乙及刘某某的母亲凌某某也赶到觅你酒店门口。此后,李某某等人以杨某某与刘某某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为由,强行拉开车门,并将杨某某拉下车。杨某某被脱下车后,李某某、吴某甲等人撕扯杨某某的衣服、乳罩、裤子,致使杨某某上身裸露、下身仅穿有内裤,李某某等人又对杨某某进行殴打。上身裸露、下身仅穿有内裤的杨某某、刘某某趁殴打间隙逃跑,吴某甲等人追赶杨某某、刘某某,并反扣杨某某、刘某某强行带回现场。因案发地点系娄底城区交通要道,围观群众多达数十人,并有群众进行拍摄。民警赶到现场后,欲将上身赤裸、下身仅穿有短裤的杨某某带上警车予以保护,吴某甲、李某某二人仍抓住杨某某不许杨某某离开,并与其他亲属多次打断、干扰民警现场调查,直至民警多次警告后,才将杨某某、刘某某保护并带离现场。经鉴定,杨某某之损伤符合钝性外力作用所致,颜面部擦伤手抓可以形成,构成轻微伤;杨某某被侮辱、殴打后出现急性应激反应(抑郁焦虑状态),建议到专科医院就诊治疗。

2018年5月25日上午,公安民警在娄底市娄星区**镇**村将被告人吴某甲、李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抓获经过、情况说明、离婚协议书、微信截图、伤情照片等书证;2.证人刘某某、凌某某、罗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吴某甲、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调取的视频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甲、李某某,以暴力方法公开侮辱他人,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侮辱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甲、李某某均系共同犯罪中的主犯,还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攀峰

2019年4月24日

附:

1.被告人吴某甲联系电话1397380**** 

被告人李某某联系电话1387541****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碟3张、U盘1个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