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吴某甲、李某甲开设赌场案)_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刑诉〔2021〕97号 

被告人吴某甲,曾用名:吴某丙,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号码:445121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住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镇**村**号;因赌博行为,经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决定,于2020年10月17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罚款人民币1000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决定,于2020年11月1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2月4日被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逮捕。

被告人李某甲,曾用名:李某丁,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号码:445121198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住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镇**村**号;因赌博行为,经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决定,于2020年10月17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罚款人民币1000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决定,于2020年11月1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2月4日被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逮捕

本案由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甲、李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1年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吴某甲、李某甲于2020年8月开始,合伙在潮州市潮安区**镇**村被告人吴某甲经营的“**商行”、被告人吴某甲租住的出租屋内开场设赌,通过提供麻将桌等赌具,招引参赌人员李某乙、李某丙、吴某乙等22人(均已行政处罚)到场赌博,从中抽头渔利。该赌场至2020年10月16日被公安机关查获,现场抓获被告人吴某甲、李某甲及参赌人员李某乙、李某丙、吴某乙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扑克牌等物品;

2.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相关材料;

3.证人证言:证人李某乙、李某丙、吴某乙等多人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吴某甲、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检查、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甲、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甲、李某甲无视国家法律,以营利为目的,合伙开设赌场,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甲、李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吴某甲、李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吴某甲、李某甲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判处。

此致

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许泽锦

2021224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附:

    1、被告人吴某甲、李某甲现羁押于潮州市潮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随案移送。

4、《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随案移送。

5、涉案物品:苹果手机2部、麻将牌2副、扑克牌48支随案移送。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