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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甲、杨某某寻衅滋事案)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公诉刑诉〔2019〕4944号

被告人吴某甲,曾用名吴某乙,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6331985********,侗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贵州省从江县**镇**村**组,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决定,于2019年10月2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5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逮捕。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6331986********,侗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贵州省从江县**镇**村**组,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决定,于2019年10月2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经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5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甲、杨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结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吴某甲、杨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日0时许,被告人吴某甲、杨某某在南海区**镇**路的**休闲沐足会所三楼沐足时因与被害人张某甲发生争吵,争吵过程中吴某甲用手指戳了张某甲胸部几下。之后张某甲返回311房,吴某甲脱掉上衣与杨某某再次走到311房门口,与从311房出来的被害人张某乙、张某甲、张某丙等以及张某丁、张某戊再次发生争吵、推搡,继而双方引发互相斗殴,斗殴过程中造成张某乙、张某甲、张某丙等、吴某甲受伤。经鉴定,张某乙、张某甲、张某丙等、吴某甲均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向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张某甲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吴某甲、杨某某的供述。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被告人吴某甲、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19年12月6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甲、杨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随意殴打他人,致二人以上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甲、杨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甲因犯罪被判处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是累犯,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吴某甲、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陆婉瑶

2019年12月17日

附:

1.被告人吴某甲、杨某某现羁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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