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松检公诉部刑诉〔2020〕56号
被告人吴某甲,女,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003811990********,汉族,大学本科,经商,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江津市,住重庆市江津市**镇**小区。因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经松桃苗族自治县公安局批准,于2019年7月11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2291990********,汉族,大学本科,经商,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松桃苗族自治县,住松桃苗族自治县**镇**村**组,因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9年7月5日被松桃苗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7月20日被松桃苗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9年10月14日被本院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松桃苗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甲、杨某某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9年9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19年10月15日至2019年11月25日、自2019年12月23日至2020年1月23日);因案情复杂,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自2019年12月15日至2019年12月29日、自2020年2月16日至2020年3月1日)。被告人吴某甲、杨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3月7日,被告人吴某甲与他人共同经营“松桃县***火锅”,其间一直将客人吃剩后的火锅汤料回收到厨房,用漏斗进行汤菜分离后将分离出来餐厨废弃物倒入潲水桶,将分离沉淀出来的油经过高温加热进行提炼,提炼出来的油加入花椒、姜蒜、茴香等香料熬制成火锅底料,进行二次销售,后期他人退出合伙。2018年5月24日,吴某甲将该店改名叫“松桃**店”独自经营,并亲自将客人吃剩的油汤提炼加工。2018年5月23日,被告人杨某某以15万元的合伙费与达成吴某甲口头协议,彼此各占百分之五十的股份共同经营**店,杨某某加入火锅店经营管理,仍沿用吴某甲之前的火锅底料加工模式。之后吴某甲离开松桃前往安顺上班,松桃**店的具体经营由杨某某负责管理,杨某某平时以打电话、聊微信方式和吴某甲沟通火锅店经营关林。因杨某某要回家照顾怀孕待产的妻子,后吴某甲的父亲吴某乙(另案处理)从2019年3月15日至2019年5月8日具体负责经营管理松桃**店。自2018年5月22日至6月30日,松桃**店营业收入100786元;自2019年4月20日至5月8日营业收入31391元,松桃**店营业收入共计人民币13217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松桃苗族自治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从松桃**店扣押的红汤底料(液体)19.4千克、红汤底料(固体)37.3千克、漏斗2个、勺子2个、火锅底料成品84.5千克、生油23包;2、书证:《户籍证明》、《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等;3、证人证言:证人龙某某、杨某乙等人证言;4、被告人吴某甲、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甲、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甲、杨某某在共同经营松桃**店期间,用餐厨垃圾、废弃油脂加工废弃物等非食品原料而再次进行销售,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吴某甲、杨某某主要负责**店的日常管理,其地位平等,作用相当,二人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不宜区分主从犯。归案后,被告人吴某甲、杨某某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是坦白,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吴某甲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可以依法取保候审。根据被告人吴某甲、杨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认罪悔罪表现,以及自愿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建议对被告人吴某甲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0.00元;对被告人杨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恒进
2020年2月27日
附:
1.被告人吴某甲、杨某某均被取保候审,分别住在重庆市江津市**镇**小区、松桃苗族自治县**镇**村**组。
2.案卷材料四册、账本四本、光碟一个。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被告人吴某甲待疫情之后补签)。
4.其他需要附注的事项。
松桃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扣押红汤底料(液体)19.4千克、红汤底料(固体)37.3千克、漏斗2个、勺子2个、火锅底料成品84.5千克、生油23包,上述证据现存放至该局库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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