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铜碧检公诉刑诉〔2020〕111号
被告人吴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91991********,苗族,大科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镇**村**组,住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镇**房。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7日被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于2019年11月21日批准,于次日被铜仁市公安局碧江分局依法执行逮捕,现在押。
被告人杨某甲,绰号“某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11994********,侗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住铜仁市万山区**镇**村**组。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7日被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于2019年11月21日批准,于次日被铜仁市公安局碧江分局依法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铜仁市公安局碧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甲、杨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4月14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期间,被告人吴某甲因偿还赌债缺乏资金,与被告人杨某甲共谋从汽车租赁公司租赁轿车,再伪造租赁轿车的行驶证及车辆登记证书,然后进行变卖获取资金。二被告人共租赁二辆轿车,吴某甲独自租赁二辆轿车。吴某甲涉案金额共计447753元人民币(以下币种同),杨某甲涉案金额共计181204元。具体情况如下:
1.2019年10月5日,被告人吴某甲在铜仁市碧江区**汽车租赁俱乐部租赁为被害人杨某乙所有的车牌号为贵D*****起亚轿车一辆,被告人杨某甲使用吴某甲的身份信息伪造了该车的行驶证及车辆登记证书。2019年10月7日二人将该车以4万元的价格卖给在贵州省玉屏县经营玉屏**销售服务公司的吴某乙,事后吴某甲分给杨某甲4000元。经碧江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该车价值95026元。案发后,公安机关从吴某乙处追回该车并发还给了被害人。
2.2019年10月11日,被告人吴某甲在碧江区**汽车俱乐部租赁为被害人唐某某所有的车牌号为贵D****0别克轿车一辆,被告人杨某甲使用吴某甲的身份信息伪造了该车的行驶证及车辆登记证书,次日二人将该车以5万元的价格变卖给吴某乙,事后吴某甲分给杨某甲4000元。经碧江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该车价值86178元。案发后,公安机关从吴某乙处追回该车并发还给了被害人。
3.2019年10月12日,被告人吴某甲在铜仁市碧江区**汽车租赁行租赁为被害人姚某某所有的车牌号为贵D****8骏派汽车一辆,吴某甲以其本人的身份身份信息伪造了该车的行驶证及车辆登记证书,后以10000元的价格变卖给阮某某。经碧江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该车价值8933元。案发后,公安机关从阮某某处追回该车并发还给了被害人。
4.2019年10月14日,被告人吴某甲通过铜仁市碧江区**汽车俱乐部的张阳,在铜仁市碧江区仁众商务服务有限公司租赁为被害人容某所有的车牌号为贵D****5奥迪A4轿车一辆,后吴某甲以其本人身份身份信息伪造了该车的行驶证及车辆登记证书,次日变卖给吴某乙,被吴某乙发现车辆信息有问题,吴某甲遂自己报案。经碧江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该车价值257616元。案发后,公安机关从吴某乙处追回该车并发还给了被害人。
被告人吴某甲自己报案后在现场等待民警到来,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2019年10月17日,被告人杨某甲主动到铜仁市公安局万山分局投案自首,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甲、杨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要将租赁车辆非法变卖获利的目的,伪造汽车行驶证及车辆登记证书,从相关汽车租赁公司或汽车租赁个体经营**处租赁四辆轿车用于变卖,吴某甲涉案金额共计447753元,杨某甲涉案金额共计181204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饶永燕
2020年4月23日
附:
1.被告人吴某甲、杨某甲现羁押于铜仁市碧江区看守所。
2.案卷二册、破案报告一份、起诉书十五份、量刑建议书四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玉屏县平溪派出所值班登记薄一份、到案情况说明一份、吴某乙、姚某某询问笔录各一份、姚某某辨认笔录二份。
3.车辆登记证书四本、行驶证四本。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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