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一部刑诉〔2020〕210号
被告人吴某甲,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481198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三明市永安市,住福建省永安市**村**号。曾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1月6日被永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现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10日被永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17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林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481199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三明市永安市,住福建省永安市**镇**村**号。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13日被永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现为缓刑期间);现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14日被永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9日经本院批准由永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吴某乙,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4811990********,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无,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三明市永安市,住福建省永安市**村**号。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13日被永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现为缓刑期间);现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17日被永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0日经本院批准由永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管某甲,女,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4811987********,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三明市永安市,住福建省永安市**街道**号。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14日被永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17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某,女,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4811991********,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三明市永安市,住福建省永安市**大院**幢**单元**室。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14日被永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17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郭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481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无,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三明市永安市,住福建省永安市**村**号。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17日被永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17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甲、林某某、吴某乙、管某甲、陈某某、郭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8日,被告人吴某甲、管某甲组建了“拱趴大菠萝5毛”微信赌博群,并依托“*****”APP进行十三水“俗称摆水”的方式进行赌博,并从每局赌客盈利200水(一水0.5元)以上的按3%的流水抽头渔利,该赌博群组建后,被告人吴某甲又邀约了被告人林某某、吴某乙入股参与赌博群的经营活动;被告人林某某、吴某乙分别叫来了被告人陈某某、郭某某参与赌博群的经营活动。按照职责分工,被告人吴某甲负责微信赌博群的出资和日常管理,被告人管某甲负责构建微信赌博群和拉赌客等任务,被告人林某某、吴某乙负责为主充当赌客凑人与赌客赌博等事宜,被告人陈某某和郭某某负责财务方面的工作(负责发红包,为赌客上分、下分,统计当天的输赢情况)。团队组建好后,先由被告人吴某甲先后出资2万元用于微信赌博群的启动资金,并购买了作案使用的手机等工具,分别在永安市**镇**村**号、永安市**大院**幢**单元**室等地设立工作室,开始经营网络赌博群。经统计,“拱趴大菠萝”微信赌博群财务支付宝收款帐号138********在2020年5月10日至2020年5月13日共计收款162593元人民币,支付宝收款帐号158********,在2020年5月13日上午10点54分至2020年5月13日22时55分之间共计收款50601元人民币,合计收赌客充值赌资213194元人民币。
案发后,被告人管某甲、陈某某、林某某于2020年5月13日被抓获归案;被告人吴某甲于2020年6月10日到永安市公安局投案,被告人郭某某、吴某乙于2020年6月17日到永安市公安局投案;被告人吴某甲于2020年6月10日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3509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微信赌博群的聊天内容,微信用户信息截图、手机截图,支付宝交易明细、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谢某某、管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吴某甲、林某某、吴某乙、管某甲、陈某某、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搜查笔录、提取笔录、手机截图等检查笔录;5. 电子数据:支付宝账户拷贝的电子交易明细视频光碟。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甲、林某某、吴某乙、管某甲、陈某某、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甲、林某某、吴某乙、管某甲、陈某某、郭某某共同结伙利用微信群组织不特定人员进行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应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六被告人的行为还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属共同犯罪。被告人吴某甲、吴某乙、郭某某系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行为还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林某某、吴某乙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应当撤销缓刑,对其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管某甲、陈某某在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行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甲、吴某乙、林某某、管某甲、陈某某、郭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判处。
此致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谢文胜
二○二○年九月十七日
附:
1.被告人林某某、吴某乙现羁押于永安市看守所。被告人吴某甲、管某甲、陈某某、郭某某被取保候审于家中。
2.随案移送卷宗肆册、视频光碟1片,认罪认罚具结书6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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