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检诉刑诉〔2020〕27号
被告人吴某甲,男,1977年**月**日生,广东省阳江市闸坡镇人,身份证号码441701197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广东省阳江市海陵区**镇**村村**村**路**号。因本案于2019年6月29日被刑事拘留,当日被取保候审,并被阳江市**。
被告人梁某某,男,1985年**月**日生,广东省阳江市闸坡镇人,身份证号码4417011985********,汉族,中专毕业,无业,住广东省阳江市海陵区**村委会**村**路*号。因本案于2019年6月29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8月1日被逮捕。
本案由阳江市公安局海陵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甲涉嫌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梁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一案,于2019年9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被告人吴某甲是吸毒人员,为筹集毒资以贩养吸,从2018年3月起至2019年6月间,单独或在吸毒的被告人梁某某的帮助下,多次在阳江市闸坡镇的竹朗村、双丰村、丹济村及其家里等地贩毒品海洛因、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给吸毒人员黄某某、吴某乙、冯某某、敖某某、“阿某某”(音)、“阿某乙”、“长某某”及梁某某本人,每次价值50至100多元,重量0.05到0.08克不等。其中,吴某甲单独或与梁某某共同贩卖海洛因给吴某乙70多次。
二、被告人梁某某在2018年5月至2019年6月期间,在闸坡镇南村小学附近向吴某乙贩卖毒品海洛因两次,共80元约0.07克。
二、被告人吴某甲从2018年12月起至2019年6月,多次让梁某某、敖某某、彭某某等吸毒人员到其位于闸坡镇南村村民委员会**路**巷*号的家中吸食毒品,并与吸毒人员共同吸食毒品。
2019年6月29日12时,民警在阳江市闸坡镇***路**巷*号吴某甲家中将涉嫌贩卖毒品的被告人吴某甲、梁某某抓获,当场缴获疑似毒品海洛因固体1.44克、疑似毒品冰毒固体0.09克,及电子秤、塑料吸管包装及吸毒工具一批,扣押吴某甲、梁某某的手机三台及毒资467元。
经阳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缴获的疑似毒品海洛因固体检出海洛因成分,缴获的疑似毒品冰毒固体检出冰毒成分。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1.受案登记表等书证。2.鉴定文书。3.证人黄某某等的证言。4.辨认笔录。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甲、梁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多次贩卖少量毒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被告人吴某甲多次在住所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吴某甲刑事责任,以贩卖毒品罪追究梁某某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某在与吴某甲共同贩卖毒品的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曾昭光
2020年1月10日
附注:
1.被告人吴某甲现羁押于阳江市强制隔离戒毒所,被告人梁某某现羁押于阳江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卷宗七册、光碟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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