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瓯检未检刑诉〔2020〕1225号
被告人吴某甲,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1197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镇**村**组。因吸毒,于2005年5月20日被强制戒毒。因赌博,于2015年3月18日被温州市公安局瓯海区分局行政拘留四日。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1月6日被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于2010年9月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7月26日被温州市公安局瓯海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30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0月25日被取保候审。又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26日再次被温州市公安局瓯海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29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温州市公安局瓯海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汪某甲,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1197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镇**村**组。因吸毒,于2005年8月25日被温州市公安局瓯海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强制隔离戒毒六个月。因赌博,于2006年2月16日被温州市公安局瓯海区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因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于2010年1月20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行政拘留八日。因吸毒,于2015年3月18日被温州市公安局瓯海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吸毒,于2015年8月31日被温州市公安局瓯海区分局责令社区戒毒三年。因赌博,于2020年6月23日被温州市公安局瓯海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五百元。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7年4月12日被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于2008年4月17日刑满释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5月9日被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于2014年5月2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7月26日被温州市公安局瓯海区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0月25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温州市公安局瓯海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甲、汪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后又以被告人吴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17日再次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3日至25日,汪某乙(已判刑)在温州市瓯海区瞿溪街道林桥村樟树坦山上、郊垟山上等地开设赌场,组织他人以扑克牌“牌九”的形式进行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被告人吴某甲为赌场寻找场地、坐门摸牌等,被告人汪某甲为赌场报夹、打杂,陈某甲(1982年**月**日出生,已判刑)做“理手”,陈某乙(已判刑)为赌场望风,林某甲、倪某某(均已判刑)为赌场介绍赌客,陈某丙(已判刑)为赌场运送桌椅等工具。同年7月25日下午,公安人员在该赌场当场查获吴某乙、肖某某等参赌人员21人(均已被行政处罚),缴获赌资现金人民币30万余元,其中被告人汪某甲赌资8400元、汪某乙赌资45500元、陈某丁(已判刑)赌资11300元、林某甲赌资2100元、倪某某违法所得100元(均扣押于公安机关)。
2020年4月至6月22日,被告人吴某甲伙同姚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在温州市瓯海区瞿溪街道后屿山山上、岩门角山头上等地开设赌场,组织他人以扑克牌“牌九”的形式进行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经查,该赌场每场参赌人数达20人以上,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7千元以上。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全国常住人口信息、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收缴物品清单、发还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吴某丙、吴某乙、潘某某、徐某甲、叶某某、肖某某、刘某某、郑某某、姜某某、蔡某甲、林某乙、蔡某乙、翁某某、甘某某、周某某、吴某丁、林某丙、胡某甲、徐某乙、胡某乙、余某某、吴某戊、赵某甲、姚某某、赵某乙、蒋某某、石某某、林某丁、张某某、龙某某、林某戊、李某某、吴某己、陈某戊、胡某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吴某甲、汪某甲及另案处理陈某己、胡某丁、汪某乙、陈某丁、陈某甲、陈某庚、林某甲、倪某某、陈某丙、陈某乙、林某己、姚某某、吴某庚、黄某某、陈某辛等人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搜查笔录、检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汪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甲、汪某甲以营利为目的,结伙开设赌场,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汪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汪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汪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吴某甲、汪某甲有前科、劣迹,酌情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丁熙华
检察官助理:魏亚男
2020年9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吴某甲现羁押于温州市鹿城区看守所;被告人汪某甲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75871****。
2.案卷材料和证据9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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