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拱检二部刑诉〔2020〕2号
被告人吴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021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歙县**乡**村**组。2015年3月10日因吸毒被杭州市西湖区公安分局行政拘留12日,责令社区戒毒3年;2016年3月11日因吸毒被杭州市拱墅区公安分局强制隔离戒毒2年。因本案于2019年5月30日被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同年7月5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021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歙县**乡**村**组。因本案2019年5月30日被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同年7月5日依法逮捕。
被告人余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021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歙县**镇**村**组。2014年7月因殴打他人被歙县公安局行政拘留;2015年3月因赌博被深渡派出所行政拘留15日;2015年7月因聚众斗殴被黄山市公安局徽州分局行政拘留;2015年10月因赌博被歙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2日。因本案于2019年5月30日被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同年7月5日依法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女,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501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镇**村**组**号。因本案2019年7月26日被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0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甲、王某某、余某某、陈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9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其供述和辩解,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至5月期间,被告人吴某甲、王某某、余某某、陈某某等人经事先合谋,在本市拱墅区**路**号**楼开设棋牌室,商议由被告人吴某甲、王某某、余某某负责租赁赌场场地、投入成本,日常管理、抽头分红等;由被告人陈某某负责账目结算、日常管理、对账等,上述被告人纠集赌客吴某乙等人在该棋牌室内,以“双扣”、麻将、“十三道”等方式进行赌博,并从中收取高额“台板费”及抽头渔利共计90余万元。
后民警将上述被告人抓获归案,并扣押其手机等物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证明、微信聊天截图等书证;
2.证人吴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吴某甲等人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笔录;
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甲等四人,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上述被告人已认罪认罚,建议对被告人吴某甲、王某某、余某某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对被告人陈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启国、陈素
2020年1月2日
附:
1.被告人吴某甲等三人关押在江干区看守所,陈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8********)
2.案卷材料五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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