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靖检一部刑诉〔2020〕226号
被告人吴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6271986********,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务农,出生地福建省南靖县,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南靖县,现住福建省南靖县**镇**村**号。曾因过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7月27日被上杭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因赌博于2019年6月26日被南靖县公安局处以罚款人民币200元。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5日被南靖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20年6月6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6271986********,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务农,出生地福建省南靖县,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南靖县,现住福建省南靖县**镇**村**号。曾因赌博于2019年6月26日被南靖县公安局处以罚款人民币200元,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9日被南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甲吴某某、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7月3日至2020年7月17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至2019年4月,被告人吴某甲吴某某失业在家,在无经济来源的情况下,编造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等理由前后四次向被害人吴某某借款人民币合计21.5万元(以下无特指,均为人民币)用于网络赌博及日常开销挥霍。其中,被告人王某某冒充吴某甲吴某某父亲说服被害人吴某某借款7.5万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8年3月23日,被告人吴某甲吴某某谎称自己经营在山城镇北隙岭脚下的石子场因环保问题被罚款,向被害人吴某某借款8万元;
2、2019年3月26日,被告人吴某甲吴某某谎称要处理法院的事情需要资金周转,使用伪造的厦门市土地房屋权证向被害人吴某某借款6万元,并以该房产证一并抵押担保第一次借款8万元;
3、2019年3月30日,被告人吴某甲吴某某谎称自己驾驶车辆在北隙岭脚下撞到人需要支付治疗费用,让被告人王某某冒充其父亲吴某乙(假名字)证实其撞到人向吴某某借款6万元;
4、2019年4月2日,被告人吴某甲吴某某谎称其驾车撞到的人不治身亡需要支付丧葬费,让被告人王某某冒充其父亲吴东河(假名字)证实其撞到的人不治身亡向吴某某借款1.5万元。
2019年4月至6月,在被害人吴某某报案前,被告人吴某甲吴某某陆续还款合计人民币3.73万元。
被告人吴某甲吴某某于2019年12月5日被抓获归案,被告人王某某于2020年4月29日主动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投案证明书、前科查询证明、扣押清单,户籍证明、借条、领条、谅解书等书证;2.被害人吴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吴某甲吴某某、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南靖县公安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甲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人民币17.77万元,数额巨大,其中,被告人王某某明知吴某甲吴某某实施诈骗犯罪,仍为其虚构事实提供帮助,参与诈骗人民币3.77万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中,被告人吴某甲吴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之规定,应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王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免除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靖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苏小映
检察官助理:刘瑞芳
2020年7月15日
附:
1.被告人吴某甲吴某某、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全部案卷材料贰册;
3.相关法律、司法解释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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