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吴某甲、罗某某非法经营案)(公开版)_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肇要检一部刑诉〔2020〕Z54号 

被告人吴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6221992********,福建省云霄县人,汉族,大专文化,务工,户籍地福建省漳州市云霄县**乡**村**号,住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街道**路**号**出租房。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4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3日被逮捕。

被告人罗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6221991********,福建省漳州市人,汉族,中专文化,务工,户籍地福建省漳州市云霄县**村**号,住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街道**街**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4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3日被逮捕。

本案由肇庆市公安局高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甲、罗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下半年开始,被告人吴某甲在没有取得烟草专卖许可的情况下,从他人处购买卷烟并存放到租赁的肇庆市高要区南岸街科德村委会旧村21号住宅一楼内,随后将卷烟销售给肇庆市高要区、端州区的特旺商行、宜好超市、金骤烟酒行等商店。期间,被告人吴某甲雇请被告人罗某某帮忙将卷烟运送到商店。

2020年4月26日晚,肇庆市公安局高要分局民警与肇庆市高要区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在上述住宅一楼内查获双喜(硬经典1906)等卷烟共969条(合计价值人民币154950元),并在住宅内抓获被告人吴某甲。同月29日,民警在特旺商行、宜好超市、金骤烟酒行内查获卷烟共51.9条(合计价值人民币7854元)。

经广东省烟草质量监督监测站检验,上述卷烟均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

被告人吴某甲、罗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卷烟等;2.书证:户籍资料、抓获经过、房屋租赁合同、价格认定结论书等;3.证人苏某某等8人的证言;4.被告人吴某甲、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检验报告;6.辨认、扣押等笔录;7.手机等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甲、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某某。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甲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被告人罗某某明知被告人吴某甲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仍然提供帮助,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甲、罗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罗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国徽

检察官助理:余彩苗

2020年8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吴某甲、罗某某现羁押于肇庆市高要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3册和证据。

3.证人(鉴定人)名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