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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甲、胡某甲诈骗案)_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锡滨检刑诉〔2020〕616号 

被告人吴某甲,男,1986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201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号,租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小区****单元**室。被告人吴某甲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月15日被无锡市公安局滨湖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月16日被该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1月16日经我院决定被公安机关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胡某甲,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401199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乡**村**组,租住上海市奉贤区**镇**路**弄**号**室。被告人胡某甲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月15日被无锡市公安局滨湖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月16日被该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1月16日经我院决定被公安机关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无锡市公安局滨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甲、胡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被告人吴某甲的辩护人李爽(上海远同律师事务所律师)、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被告人吴某甲于2018年12月至2019年1月,先后雇佣被告人胡某甲及姜某某、王某某、李某某等人为业务员并提供作案用微信号、QQ号、电脑,在上海市奉贤区**别墅**号租住处,利用从他人处购得的可人为操控开奖结果的“华海娱乐”彩票网站,采用由业务员冒充女性通过微信、QQ结识男性客户,利用话术,谎称研究彩票走势跟着买可以赚钱,诱骗被害人下载、注册上述网站会员后充值至被告人吴某甲的微信号并投注该网站内的“澳门时时彩”,由被告人吴某甲通过后台服务器控制该彩票开奖结果的手法骗取被害人钱财。被告人胡某甲做业务员于2018年12月4日至同月25日间,冒充女性通过微信结识被害人高某某,以上述分工、手法从高某某处骗得人民币8730元,其中被告人胡某甲提成人民币2000余元,余款为被告人吴某甲所得。

2.被告人胡某甲于2018年8月初,在上述相同地点,冒充女性通过QQ结识位于本市滨湖区**新村的被害人吴某乙,以谈恋爱为名,编造保证金、合买彩票、彩票亏钱需要周转等虚假理由,先后骗得吴某乙向其控制的微信转账人民币11000元。

归案后,被告人吴某甲、胡某甲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案发后,被告人吴某甲退赃人民币8730元,被告人胡某甲退赃人民币11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无锡市公安局滨湖分局出具的刑事案件侦破经过、调取的微信交易记录等书证;

2.证人胡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吴某乙、高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吴某甲、胡某甲及涉案人员的供述与辩解;

5.无锡市公安局滨湖分局制作的辨认、扣押等笔录;

6.无锡市公安局滨湖分局收集的微信聊天记录等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甲、胡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甲、胡某甲单独或结伙利用网络技术手段,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的规定,系主犯;被告人胡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 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吴某甲、胡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甲、胡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判处。

此致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胡颖

检察官助理:赵怡

2020年12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吴某甲取保候审于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镇**村**号;被告人胡某甲取保候审于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乡**村**组。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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