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公诉刑诉〔2020〕758号
被告人莫某某,绰号“**”、“**”,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882199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雷州市**镇**村**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5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10日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吴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882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雷州市**镇**村**号**房。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4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10日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吴某乙,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882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雷州市**镇**村**号**房。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2月4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10日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莫某某、吴某甲、吴某乙涉嫌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吴某甲在佛山市禅城区朝安地铁站附近一间烧烤档先后10次向林某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价格为人民币700元到850元不等。
2019年8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莫某某在佛山市禅城区朝安北路朝东加油站西侧绿化带先后37次向林某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每次价格为人民币700元。
2019年9月至11月期间,莫某某在上述地点先后11次向被告人吴某乙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每次价格为人民币700元。
2019年9月28日,吴某丙向吴某甲微信转账人民币700元毒资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吴某甲向莫某某微信转账人民币700元毒资,莫某某在上述地点向吴某甲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后吴某甲容留吴某丙在佛山市禅城区**宾馆内,一起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
2019年10月30日,吴某甲在佛山市禅城区朝安地铁站附近一间宵夜档向肖某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价格为人民币400元。
2019年11月13日,吴某甲通过微信收取程某某人民币520元毒资,吴某甲向莫某某微信转账人民币400元毒资,莫某某向吴某甲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后吴某甲通过滴滴打车的方式向程某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
2019年11月19日,吴某丙向吴某甲微信转账人民币670元毒资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吴某甲向莫某某微信转账人民币600元毒资,莫某某在佛山市禅城区朝安北路朝东加油站西侧绿化带向吴某甲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后吴某甲容留吴某丙在佛山市禅城区**公寓**号房内,一起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
2019年11月27日,吴某丙、吴某乙2人合凑向吴某甲微信转账人民币600元毒资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吴某甲向莫某某微信转账人民币500元毒资,莫某某在上述地点向吴某甲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后吴某甲容留吴某乙、吴某丙在佛山市禅城区**公寓所属小区**号**座**房内,一起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
2019年11月28日,吴某乙容留吴某甲在佛山市南海区**花园**号**梯**房内,一起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
2019年11月29日,吴某丙、吴某乙、吴某甲3人合凑人民币680元毒资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吴某甲向莫某某微信转账人民币500元毒资,莫某某在佛山市禅城区朝安北路朝东加油站西侧绿化带向吴某甲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后吴某乙容留吴某丙、吴某甲在佛山市禅城区**酒店**房内,一起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
2019年11月30日,吴某甲向莫某某微信转账人民币200元毒资,莫某某在上述地点向吴某甲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后吴某乙容留吴某甲在佛山市禅城区**酒店**房内,一起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
2019年12月2日,吴某丙、吴某乙2人合凑向吴某甲微信转账人民币800元毒资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吴某甲向莫某某微信转账人民币700元毒资,莫某某在佛山市禅城区朝安北路朝东加油站西侧绿化带向吴某甲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后吴某乙容留吴某甲、吴某丙在佛山市禅城区**公寓**房内,一起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
2019年12月2日,吴某甲通过微信收取程某某人民币800元毒资,吴某甲向莫某某微信转账人民币700元毒资,莫某某向吴某甲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后吴某甲通过滴滴打车的方式向程某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
2019年12月3日14时许,民警在佛山市南海区**花园**号楼下抓获吴某乙,在**花园**号**房内抓获吴某甲,在该房内起获吸毒工具矿泉水瓶1个、吸管6条、锡纸9片。同月5日3时许,民警在佛山市禅城区**路**宾馆**房抓获莫某某。
综上,莫某某合共向他人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56次,吴某甲合共向他人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13次,吴某甲在两年内共3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吴某乙在两年内共4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吴某丙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莫某某、吴某甲、吴某乙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辨认等笔录;6.视听资料。
被告人吴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3月16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莫某某、吴某甲多次向他人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甲、吴某乙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甲判决宣告以前犯数罪,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处罚。被告人吴某乙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伟刚
2020年4月7日
附:
1.被告人莫某某、吴某甲、吴某乙现羁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2.案卷三册,光盘五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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