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城检公诉刑诉〔2020〕Z1191号
被告人吴某甲,男,200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482200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宁市**镇**村**小组**号。因盗窃于2019年12月19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7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无社会危险性于次日被取保候审,后因传讯不到案于2020年5月19日被上网追逃,同月23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6月23日由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袁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527200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信阳市**镇**村**队。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7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无社会危险性于次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批准,同年6月23日由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甲、袁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6日凌晨,被告人吴某甲、袁某某共谋通过手拉车门方式窃取他人车内财物,二人驾乘一辆摩托车来到惠州市惠城区**街道办**村**工业区**栋附近,趁无人看管,分别拉停放在该处车辆的车门,期间被告人吴某甲拉开被害人邹某某粤L2****号银白色五菱面包车的车门,将车内现金人民币50元盗走。随后,二人来到**街道办**村**小区附近一自建房楼下,趁无人看管,分别拉停放在该处车辆的车门,期间被告人吴某甲拉开被害人吴某乙粤LW****号五菱面包车的车门,将车内现金人民币70元盗走。同日4时许,二人来到**街道办**村**组**号,趁无人看管,分别拉停放在该处车辆的车门,期间被告人袁某某先后拉开被害人曾某某粤LL****号黑色丰田小车、粤L9****号香槟色丰田小车的车门,将两辆车内的现金人民币3050元、中华牌软盒香烟8包、芙蓉王牌硬闪香烟4包(两种品牌香烟合计价值人民币602.64元)盗走,后二人一同逃离现场并分赃(袁某某盗得的大部分款物未分赃)。
2020年2月7日,公安人员在惠城区**街道将被告人吴某甲、袁某某抓获归案,在袁某某住处缴获涉案现金人民币3050元、中华香烟8包、芙蓉王香烟4包(均已发还被害人曾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甲、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三次结伙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3912.64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甲、袁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被告人袁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温凯苑
检察官助理:邓文廷
2020年9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吴某甲、袁某某现羁押于惠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
4.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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