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吴某甲、詹某某等6人涉嫌盗伐林木案)(公开版)_建瓯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建瓯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瓯检生刑诉〔2019〕51号

被告人吴某甲,男,1972年****日生,身份证号码3521231972********,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建瓯市******号。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1月11日被建瓯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詹某某,男,196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521231962********,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建瓯市**村**号。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1月11日被建瓯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魏某某,男,196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521231966********,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建瓯市**镇**村**号。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2月21日被建瓯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3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江某某,男,1964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521231964********,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建瓯市**镇**村**号。2019年1月18日,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6月12日被建瓯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0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龚某甲,男,197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521041977********,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建瓯市**镇**村**号。因涉嫌故意毁坏罪,于2019年1月21日被建瓯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龚某乙,别名龚某丙,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2123197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建瓯市**镇**村**号。因涉嫌故意毁坏罪,于2019年1月21日被建瓯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建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甲、詹某某、魏某某、江某某、龚某甲、龚某乙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19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底,被告人吴某甲、詹某某、魏某某、江某某、龚某乙、龚某甲,在未经林木所有人同意的情况下,携带柴刀等工具到**镇**村**林班**大班**小班土名“**”山场,砍伐林权属建瓯市林业局所有的毛竹508株,并溜下山至拖拉机路边准备出售时,被迪口林业站发现并报案。经鉴定,被砍伐的毛竹价值5283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员信息表及户籍证明、归案经过、权属证明、收条、违法人员信息查询表等书证;2、吴某乙、陈某某、张某某等证人的证言;3、被告人吴某甲、詹某某、魏某某、江某某、龚某甲、龚某乙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查笔录、图、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甲、詹某某、魏某某、江某某、龚某甲、龚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砍伐林权属他人所有的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建瓯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震忠

2019年9月27日

附:

1.被告人吴某甲(联系电话:1385932****)、詹某某(联系电话:1895062****)、魏某某(联系电话:1870607****)、江某某(联系电话:1588047****)、龚某甲(联系电话:1515949****)、龚某乙(联系电话:1355983****)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起诉书副本30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