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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甲、钟某某等寻衅滋事案)_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雨检诉刑诉〔2020〕491号

被告人吴某甲,曾用名:吴某乙,男,1987年****日生,身份证号码3213211987********,汉族,大学本科文化,南京**玻璃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室。被告人吴某甲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20日被南京市公安局雨花台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20日由南京市公安局雨花台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钟某某,男,1991年****日生,身份证号码3411251991********,汉族,大专文化,南京**玻璃有限公司股东,住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玻璃厂宿舍(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定远县********号)。被告人钟某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20日被南京市公安局雨花台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20日由南京市公安局雨花台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卫东,男,1982年****日生,身份证号码3213211982********,汉族,初中文化,南京**玻璃有限公司工人,住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号**玻璃厂宿舍(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居委会****号)。被告人张卫东曾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3月17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2018年4月4日刑满释放。被告人张卫东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20日被南京市公安局雨花台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20日由南京市公安局雨花台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12月3日由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甲,曾用名:张某乙,男,1983年****日生,身份证号码3213211983********,汉族,初中文化,南京**玻璃有限公司工人,住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号**玻璃厂宿舍(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大道******单元**室)。被告人张某甲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20日被南京市公安局雨花台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20日由南京市公安局雨花台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5年****日生,身份证号码3729251985********,汉族,初中文化,南京**玻璃有限公司工人,住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号**玻璃厂宿舍(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单县****行政村****号)。被告人王某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20日被南京市公安局雨花台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20日由南京市公安局雨花台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雨花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甲、钟某某、张卫东、张某甲、王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律师、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7日9时许,被告人吴某甲在本市雨花台区岱山北路鸡鸣汤包店门口,因挪车问题与被害人严某甲发生言语冲突,被害人严某甲继而与其发生打斗。在打斗结束后,被告人吴某甲电话召集被告人钟某某,被告人钟某某与被告人张卫东、张某甲、王某某一同至鸡鸣汤包店门口。后被告人吴某甲、钟某某、张卫东、张某甲、王某某共同对被害人严某甲进行殴打,被害人严某甲的父亲被害人严某乙发现后上前阻止,受到被告人钟某某、张卫东、张某甲、王某某四人的殴打。经鉴定,被害人严某乙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被害人严某甲的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2019年11月20日,五被告人经民警电话传唤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归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另查明,五被告人均已赔偿二被害人,并取得了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吴某甲、钟某某、张卫东、张某甲、王某某的户籍资料、接处警工作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陈某某、唐某某、赵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严某甲、严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吴某甲、钟某某、张卫东、张某甲、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鉴定书;

6.南京市公安局雨花台分局调取的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甲、钟某某、张卫东、张某甲、王某某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二级,一人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五被告人共同故意实施上述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是共同犯罪。五被告人犯罪后自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五被告人均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酌情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迪

检察官助理:李娜

2020年12月4日

附:

1.被告人吴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住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号**室;被告人钟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号**玻璃厂宿舍;被告人张卫东现被羁押于雨花台区看守所;被告人张某甲、王某某现均被取保候审,住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号**玻璃厂宿舍。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1张。

3.适用认罪认罚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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