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吴某甲、韦某某开设赌场、诈骗案)_浦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浦检一部刑诉〔2021〕173号

被告人吴某甲,男,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5822000********,汉族,初中文化,住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镇**号**房。因本案于2020年5月1日被浦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1年1月12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韦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2211996********,汉族,高中文化,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3月17日被浦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1年1月12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浦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甲、韦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诈骗罪,于2021年1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已告知二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二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二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开设赌场事实

2019年2月至同年5月期间,“鼎诚娱乐”(又称鼎隆娱乐、鼎盛娱乐)网络赌博平台在国内招募人员前往柬埔寨实施网络赌博违法犯罪活动,该平台由管理部、后台部、业务部、客服部、后勤部等部门组成。入职人员通过平台统一培训后,使用平台下发的女性微信、相关话术等手段引诱被害人,进而在其赌博网站内进行开户充值并下载APP,引导被害人进行押注赌博。已查证涉案赌资共计人民币120余万元。

1、2019年2月至同年5月,被告人吴某甲在该网络赌博平台业务部担任业务员。其参与作案期间,个人非法获利1.25万元。

2、2019年2月至同年5月,被告人韦某某在该网络赌博平台业务部担任业务员。其参与作案期间,个人非法获利1.35万元。

二、诈骗事实

2019年6月至同年12月期间,“鼎诚娱乐”(又称鼎隆娱乐、鼎盛娱乐)网络赌博平台在国内招募人员前往柬埔寨实施“杀猪盘”式诈骗犯罪活动,该平台由管理部、后台部、业务部、客服部、后勤部等部门组成。入职人员通过平台统一培训后,使用平台下发的女性微信、相关话术等手段引诱被害人,进而在其赌博网站进行开户充值并下载APP,引导被害人进行押注,该平台通过网站后台提前知晓押注结果,通过后台操作控制输赢,从而骗取被害人钱款。现已查证该平台涉案诈骗金额达人民币1400余万元。

1、2019年6月至同年12月,被告人吴某甲在该网络赌博平台担任业务员。其参与作案期间,涉案业绩9.15万元,个人非法获利3.29万元。

2、2019年6月至同年12月,被告人韦某某在该网络赌博平台担任业务员。其参与作案期间,涉案业绩9万元,个人非法获利2.6万元。

2020年5月1日,被告人吴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2020年11月5日,被告人吴某甲向浦江县公安局退出赃款4.5万元。2020年3月16日,被告人韦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受证据清单、聊天记录、转账记录、银行交易明细、平台截图、出入境记录、户籍证明等;

2.证人证言:抓获经过;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甲、杨某某、陶某某、于某某、王某乙、穆某某、蓝某某、孙某某、唐某某、郝某某、马某某、梁某某、刘某某、姜某某、林某甲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吴某甲、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另案处理同案犯邓某甲、苏某某、姚某某、赖某某、李某某、熊某某、义某某、许某某、尹某某、谢某某、罗某某、陈某甲、吴某乙、林某乙、欧某某、王某丙、陈某乙、陈某丙、张某某、邓某乙、邓某丙、邓某丁、吴某丙、王某丁等人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扣押笔录、人员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甲、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甲、韦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实施跨境电信网络诈骗,数额巨大,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被告人吴某甲、韦某某伙同他人利用网络开设赌场,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开设赌场罪依法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甲、韦某某均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吴某甲、韦某某系从犯,且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二被告人均系一人犯数罪,故还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浦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童勇平

2021年1月26日

                                     

附:

1.被告人吴某甲现已被取保候审,电话号码:150*******;

2.被告人韦某某现已被取保候审,电话号码:153*******;

3.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