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河检刑诉〔2018〕34号
被告人吴某甲,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7021996********,壮族,中专文化,无业,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宜州区**镇**村**屯**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17年10月23日被河池市公安局宜州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8日经宜州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河池市公安局宜州区分局执行。
被告人吴某乙,男,199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7021999********,壮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宜州区**镇**村**社**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17年10月26日被河池市公安局宜州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8日经宜州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河池市公安局宜州区分局执行。
被告人韦某甲,男,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7021998********,壮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宜州区**镇**村**屯**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17年10月23日被河池市公安局宜州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8日经宜州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河池市公安局宜州区分局执行。
被告人韦某乙,曾用名韦某丙,男,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7021997********,壮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宜州区**镇**街**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17年11月2日被河池市公安局宜州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8日经宜州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河池市公安局宜州区分局执行。
被告人韦某丁,男,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7021997********,壮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宜州区**镇**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17年11月2日被河池市公安局宜州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8日经宜州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河池市公安局宜州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河池市公安局宜州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甲、吴某乙、韦某甲、韦某乙、韦某丁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月26日向宜州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同年2月28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河池市宜州区**乡**学生韦某勇(化名)与韦某霜(化名)在校发生矛盾。 2017年10月21日晚,韦某勇与被害人韦某戊等人在某某街“某某某夜宵摊”吃宵夜时,韦某戊让韦某勇QQ联系韦某霜解决二人矛盾未果。当晚11时许韦某霜通过QQ联系韦某彬(化名,未成年人,另案处理)找人帮殴打韦某勇,韦某彬即通过QQ与韦某勇联系却再起争执,双方约在某某街“某某某夜宵摊”打架。后韦某彬立即纠集被告人吴某甲、吴某乙、韦某甲和韦某己、覃某某(两人均系化名,未成年人,另案处理)等人前往某某街找韦某勇。被告人吴某甲、吴某乙又叫被告人韦某乙、韦某丁、韦某庚(化名,未成年人,另案处理)等人一同前往。晚24时许,韦某彬、覃某某先去“某某某夜宵摊”寻找韦某勇,韦某戊出面交涉未果,几分钟后吴某甲、吴某乙、韦某甲、韦某乙、韦某丁、韦某庚等十余人赶到,韦某彬和被告人韦某甲即率先冲上前把韦某戊打倒在地,吴某甲、吴某乙、韦某乙、韦某丁、韦某庚等人跟着上去或持木棒或拳打脚踢的围打韦某戊。在众人停止殴打后,被告人吴某甲仍持木棍、吴某乙持镰刀朝倒地的韦某戊头背部继续打击。韦某戊送医后伤重不治于2017年11月24日凌晨1时许死亡。经法医鉴定:韦某戊系被钝器打击头部致颅脑损伤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甲、吴某乙、韦某甲、韦某乙、韦某丁因朋友义气与同伙一起殴打他人,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苏小玲
2018年6月25日
附:
1.被告人吴某甲、吴某乙、韦某甲、韦某乙、韦某丁现羁押于宜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陆册随文移送。
3.光盘1张随文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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