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宝检一部刑诉〔2019〕3380号
被告人顾某某,男,197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230197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在上海市崇明区**镇**村**路**号,现住本区**村**号**室。
被告人吴某甲,男,199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2281991********,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在本市金山区**镇**街道**号。2012年8月曾因犯盗窃罪被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3年1月被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撤销缓刑,收监执行有期徒刑七个月;2014年4月曾因犯盗窃罪被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同年9月曾因犯寻衅滋事罪被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
上述二名被告人均于2019年4月3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由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6日经本院审查批准,由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顾某某、吴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审查,本院于2019年8月16日退回补充侦查,上海市公安局补充侦查终结,于同年9月1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被告人顾某某、吴某甲均对本案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中旬起,被告人顾某某、吴某甲受钟某某(另处)雇佣,在本区场北路**弄*号***室内开设网络百家乐赌场,接受他人投注,并通过根据上家“码量”返水获利。期间,被告人顾某某负责管理赌场、招揽赌客;被告人吴某甲负责在上述赌场操盘,帮助赌客投注、结算赌资。同年4月2日18时许,宝山公安分局民警在上址查获以网络百家乐形式参与赌博的赌客沈某某、王某某等人(均已行政处罚),并缴获用于作案的电脑一部,抓获涉嫌开设赌场的被告人顾某某、吴某甲。经查,上述赌场自2019年3月18日至4月2日止使用网络百家乐账号投注洗码量达人民币3,172,220元。
被告人顾某某、吴某甲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具《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扣押笔录》证实,案发当日,民警对上址进行搜查,现场抓获被告人顾某某、吴某甲;扣押涉案笔记本电脑一台及赌资一千八百元。
2.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具的《远程勘验工作记录》及相关截屏证实,涉案赌场现场情况及码量数。
3.证人元某某、王某某、高某某、沈某某、周某某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9年4月2日,上述人员在本区场北路**弄*号***室内参与网络百家乐赌博时被民警查处。该赌场由顾某某负责赌场日常管理,吴某甲为操盘手。
4.证人李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其自2019年3月初起在上述赌场内负责烧饭。该赌场由顾某某负责管理,吴某甲负责操盘,另钟某某是该赌场老板。
5.同案犯钟某某的证言证实,2019年初,其同意顾某某借用其身份证租房,开设网络百家乐赌场并参与分成。
6.证人吴某乙、田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钟某某身份证复印件及《房屋租赁合同》证实,吴某乙通过中介代签合同的方式将涉案房屋于2019年2月出租给钟某某,并由顾某某代签合同。承租期间,顾某某通过网上转账方式共支付二次房租。
7.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涉案赌客已被行政处罚。
8.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具《办案说明》《户籍资料》及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证实,本案案发经过,二名被告人到案情况和身份信息,被告人吴某甲的前科情况。
9.被告人顾某某、吴某甲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其二人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顾某某、吴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顾某某、吴某甲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甲、顾某某在共同犯罪中均起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是从犯,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顾某某、吴某甲到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顾某某、吴某甲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丽娟
检察员:禹艳辉
2019年10月18日
附:
1.被告人顾某某、吴某甲均被羁押于上海市宝山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三册及供述复印件一份。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复印件二份。
5.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
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七条……
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三零三条……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或者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