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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甲、高某某等十四人诈骗案)_武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一部刑诉〔2019〕142号

被告人吴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3211992********,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家住贵州省兴义市**镇**村**号,暂住河北省沧州市**区**民居。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1日被执行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9月30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高某某,女,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81995********,汉族,文化程度高中,家住贵州省赫章县**镇**村**,暂住河北省沧州市**区**小区民居。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1日被执行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9月30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甲,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3211997********,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家住贵州省兴义市**镇**村**组,暂住河北省沧州市**区**市场民居。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1日被执行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9月30日被执行逮捕。

辩护人王怡芝,浙江瑞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邓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3281986********,苗族,文化程度小学,家住住贵州省安龙县**街道**村**号,暂住河北省沧州市**区**胡同民居。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1日被执行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9月30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郭某甲,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06272000********,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家住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镇**村**号,暂住河北沧州**区**民居。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1日被武义县公安局执行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9月30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岑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3241993********,汉族,文化程度高中,家住贵州省晴隆县**乡**村**,暂住河北省沧州市**区**小区民居。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1日被执行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9月30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龙某甲,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7311997********,苗族,文化程度初中肄业,家住贵州省惠水县**镇**村**,暂住河北省沧州市**区**胡同**民居。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1日被执行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9月30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卢某某,女,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241996********,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家住贵州省纳雍县**房乡**村**,暂住河北省沧州市****小区民居。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1日被执行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9月30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乙,女,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2242000********,仡佬族,文化程度初中,家住贵州省石阡县**镇**社**路**,暂住河北省沧州市区**小区民居。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1日被执行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9月30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丙,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222000********,苗族,文化程度小学,家住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黄平县**镇**村**,暂住河北省沧州市区**小区民居。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1日被执行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9月30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龙某乙,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91997********,苗族,文化程度初中肄业,家住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乡**村**,暂住河北省沧州市**区输**民居。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1日被执行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9月30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甲,女,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72000********,汉族,初中肄业,家住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里**街道**社**,暂住河北省沧州市**区**市场民居。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1日被执行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9月30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甲,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4251998********,布依族,初中肄业,家住贵州省安顺市**县**镇**村,暂住河北省沧州市**区**民居。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1日被执行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9月30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乙,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81997********,土家族,文化程度小学,家住贵州省铜仁市**县**镇**村,暂住河北省沧州市**区**民居。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1日被执行拘留,同年9月30日被武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甲、高某某、李某甲、邓某甲、岑某某、郭某甲、龙某甲、李某丙、卢某某、李某乙、陈某甲、龙某乙、王某甲、陈某乙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同年12月1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吴某甲、高某某、李某甲、邓某乙、郭某甲、李某乙、岑某某、龙某甲、李某丙、王某甲、陈某乙、卢某某、龙某乙、陈某甲等人均为河北“水玲珑”组织成员。2018年5月底至2019年8月31日,上述人员在河北省沧州市由“水玲珑”组织统一管理,以寝室为单位,实行统一的作息管理,利用QQ、微信网络聊天工具,添加陌生男性为好友,假意与对方交友谈恋爱(男性成员冒充女性身份),虚构生病、购买车票等事由,骗取对方财物。

一、2019年8月31日,被告人高某某、李某乙、卢某某、岑某某、李某丙及同伙韩某某、郭某某(均另案处理)在河北沧州新华区东环小区民居3号寝室被抓获。

1、被告人高某某2018年12月加入“水玲珑”组织,为“水玲珑”主任,受“水玲珑”组织安排,负责管理所在寝室成员的日常起居、外出,诈骗经验交流、传达上级意图。其个人在2019年2月至7月间,使用微信(微信号lixiaowu0926,微信昵称%。。。。。)添加刘某某、李某丁为好友,假意与对方谈恋爱,虚构买车票、生病等事由,骗取被害人刘某某、李某丁人民币共计9200元。该寝室成员郭国艳(另案处理)在2019年8月间,骗取韦某甲、杨某甲人民币共计6950元。

2、被告人岑某某2018年12月加入“水玲珑”组织,为“水玲珑”主管。2019年1月至2019年8月间,被告人岑某某使用微信(微信昵称“我要依赖你”),冒充女性身份添加张某甲、罗某某、班某某、杨某乙等人为好友,假意与对方谈恋爱,编造买车票、没钱吃饭等虚假事由,骗取人民币共计16014元。

3、被告人李某丙2018年4月加入“水玲珑”组织,为“水玲珑”业务员。2018年12月 2019年8月间,被告人李某丙使用微信(微信昵称“苦涩的记忆”),冒充女性身份添加王某乙元、杨某丙、尤某某、蔡某某等人为好友,假意与对方谈恋爱,编造没有路费、生病等虚假事由,骗取人民币共计5269元。

4、被告人卢某某2019年5月加入“水玲珑”组织,是“水玲珑”业务员。2019年5月至8月间,被告人卢某某使用QQ(昵称“女人不拽,容易被甩”)添加王某丙为好友,假意与王某丙谈恋爱,之后与同伙韦某乙(另案处理)合作通过与王某丙聊天,骗取王某丙信任后,虚构母亲生病、被人索赔等事由,骗取王某丙人民币16090元。卢某某采用类似的方式,骗取毛某某人民币3500元。

5、被告人李某乙2018年6月加入“水玲珑”组织,为“水玲珑”业务员。2019年6月至2019年8月间,被告人李某乙使用微信(微信昵称“那些不懂的错”)添加李某戊、李某己全为好友,与李某庚(另案处理)合作,虚构需要车费、被他人索赔钱财等事由,骗取人民币共计11400元。

被告人岑某某、李某丙及同伙郭某某高某某寝室期间共诈骗人民币16614元。

二、2019年8月31日,被告人邓某甲、龙某甲及同伙王某丁、梁某某(均另案处理)在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建业胡同10民居被抓获。

1、被告人邓某甲2018年底加入“水玲珑”组织,系“水玲珑”主管。受“水玲珑”组织安排,被告人邓某甲负责管理所在寝室的起居、外出、诈骗经验交流,传达上级意图。其个人在2019年2月6月间,使用微信(昵称“想有一个家”),冒充女性身份,添加魏某某、王某戊、唐某某、蔡某某、陈某丙、马某某、曹某某等人为微信好友,假意与对方谈恋爱,编造生病、需要路费等虚假事由,诈骗人民币共计7500元。

2、被告人龙某甲2017年5月加入“水玲珑”组织,系“水玲珑”业务员。2019年1月至8月间,被告人龙朝朝使用QQ(昵称“不能哭”)、微信(昵称“安于命”)冒充女性身份,添加张某乙、张某丙、郭某丙等人为好友,假意与对方谈恋爱,编造需要生活费、路费、生病等虚假事由,诈骗人民币共计36890元。

3、“水玲珑”组织成员梁某某、王某丁(均另案处理)在邓某甲所在寝室期间,使用QQ、微信,分别添加谢某某、张某丁为微信好友,编造生病、需要路费、生活费等虚假事由,骗取人民币6520元。

被告人龙某甲及同伙梁某某、王某丁在邓某甲寝室期间,诈骗人民币总计12140元。

三、2019年8月31日,被告人吴某甲、郭某甲、龙某乙、王某甲、陈某乙、熊某某在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新华小区四单元一民居被抓获。

1、被告人吴某甲2016年加入“水玲珑”组织,系“水玲珑”主任。被告人吴某甲与所负责的寝室长联系,收取“水玲珑”成员上交给“水玲珑”的“身价费”。共收取郭某某、卢某某、王某甲等人上交的“身价费”共计23200元。

2、被告人郭某甲2018年初加入“水玲珑”组织,为“水玲珑”主管。受“水玲珑”组织安排,代为管理所在寝室成员的起居、外出、诈骗经验交流,传达上级意图。其个人在2019年8月使用微信(昵称“自由快乐”)虚构女性身份添加浦某某为好友,假意与对方谈恋爱,编造需要生活费、路费等虚假事由,诈骗浦某某人民币3824元。

3、被告人龙某乙2019年1月加入“水玲珑”组织,系“水玲珑”主管。2019年1月至8月间,被告人龙某乙使用微信(昵称“往后余生”),虚构女性身份,添加吴某乙、陶某某为好友,假意与对方谈恋爱,编造需要路费、被索赔等虚假事由,诈骗吴某乙、陶某某人民币共计7822元。

4、被告人王某甲2019年7月加入“水玲珑”组织,系“水玲珑”业务员。2019年7至8月间,被告人王某甲使用微信(昵称为“欲哭无泪“),虚构女性身份,添加韦某中、李某金等人为好友,假意与对方谈恋爱,编造需要生活费、路费等虚假事由,诈骗人民币共计3548元。

5、被告人陈某乙于2019年2月被迫加入“水玲珑”组织,系“水玲珑”业务员。2019年5月间,被告人陈某乙使用微信(昵称“余生”),虚构女生身份添加熊兴平等人为好友,假意与对方谈恋爱,编造生病需要生活费等虚假事由,诈骗人民币共计8199.28元。

四、2019年8月31日,被告人李某甲、陈某甲及同伙李某鹏、雷某杨、余某威(均另案处理)在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国庆干货市场三楼民居被抓获。

1、被告人李某甲2018年加入“雅妍诗”组织,系“雅妍诗”主任。受“雅妍诗”组织安排,被告人李某甲负责管理所在寝室成员的起居、外出、诈骗经验交流、传达上级意图,代为收取“身价费”。其与寝室成员陈某甲、雷小杨、李明鹏、余安威等人共同诈骗人民币22093.40元。

2、被告人陈某甲2018年7月加入“雅妍诗”组织,系“雅妍诗”业务员。2019年1月至3月间,陈某甲使用微信(昵称“拥抱星空的唯美”)添加谢丰亮、王成成、柳艳鹏等人为好友,假意与对方谈恋爱,编造需要生病、需要生活费虚假事由,诈骗人民币共计4129元。

3、“雅妍诗”组织成员雷小杨、李明鹏、余安威与李某甲同寝室期间,使用微信添加施正银、杨飞龙、蒲梦然、杨海浪、王睿为好友,假意与对方谈恋爱,编造生病、需要路费、生活费等虚假事由,骗取他人人民币180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银行卡等;

2.书证:身份信息、到案经过、“水玲珑”名单、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转账记录等;

3.证人梁某某、王某丁、雷某杨、李某鹏、余某威、郭某、韩某某、韦某乙、李某庚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王某丙、张某乙、张某甲、罗某某、刘某某、龙某刚、杨某丙、班某某等人的陈述;

5.被告人吴某甲、高某某、李某甲、邓某甲、郭某甲、岑某某、龙某甲、卢某某、李某乙、龙某乙、李某丙、陈某甲、王某甲、陈某乙的供述与辩解;

6.辨认笔录;

7.电子数据:腾讯公司提供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甲、高某某、李某甲、邓某甲、岑某某、郭某甲、龙某乙、李某丙、卢某某、李某乙、陈某甲、王某甲、陈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被告人龙某甲诈骗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以上被告人系共同犯罪,且系从犯,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邓蕾

2019年12月31

附:

    1.被告人吴某甲、郭某甲、龙某甲、邓某甲、岑某某、龙某乙、王某甲、李某甲、李某丙现押武义县看守所;被告人高某某、李某乙现押金华市看守所;被告人卢某某、陈某甲现押义乌市看守所、被告人陈某乙现取保候审在家。

2.移送侦查卷11册、检察卷1册。

3.涉案赃物随案移送(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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