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公诉刑诉〔2019〕155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221977********,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新邵县,住新邵县**镇**村**组**3号。2011年6月17日、2017年3月16日,因盗窃被新邵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因犯盗窃罪,2018年5月16日被新邵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8年11月1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2月11日被新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3月6日被新邵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陈某甲,男性,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221963********,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新邵县,住新邵县**镇**村**组**号。2011年3月17日、2011年6月17日,因盗窃被新邵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因犯盗窃罪,2018年5月16日被新邵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8年9月2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月29日被新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3月6日被新邵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吴某甲,男性,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221966********,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新邵县,住新邵县**镇**村**组**号。2017年3月16日,因盗窃被新邵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12月13日被新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月18日被新邵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新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陈某甲、吴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5月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5月3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4月19日、2019年7月1日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1日至2018年12月9日,被告人黄某某伙同陈某甲、吴某甲4次在屈某某位于新邵县**镇**村的家中共同实施入户盗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8年12月1日23时许,吴某甲在小巷子处负责望风,黄某某将屈某某家围墙后门挂锁撬开后进入院内并使用镰刀将屈某某家一楼西侧房间窗户的窗栏砍断,后黄某某通过被砍断的窗栏进入屋内并将房屋一楼的后门打开,陈某甲遂通过该后门进入屋内与黄某某一起盗走屋内的4蛇皮袋黄铜块、铜线,共计67.5公斤。
2.2018年12月4日23时许,吴某甲在小巷子处望风,黄某某、陈某甲经屈某某家一楼后门进入屋内行窃,盗走屋内的4蛇皮袋废铝及衣物、小号等物品。
3.2018年12月6日22时许,吴某甲在小巷子处望风,黄某某、陈某甲经屈某某家一楼后门进入屋内行窃,盗走屋内的5蛇皮袋稻谷。
4.2018年12月9日7时许,吴某甲在小巷子处望风,黄某某独自经屈某某家一楼后门进入屋内行窃,盗走屋内的一辆红色女式电动摩托车。
2019年1月25日,黄某某、陈某甲窜至新邵县**镇**村老院子陈某乙家,盗窃陈某乙土鸡8只,价格约800元。
2019年1月8日,经新邵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屈某某家被盗财物基准日期价格为人民币5340元。
2018年12月12日,吴某甲被抓获归案。2019年1月28日,陈某甲被抓获归案。2019年2月11日,黄某某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搜查笔录、扣押物品决定书、扣押清单、称量笔录、发还物品清单;
2.抓获经过、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等书证;
3.证人刘某某、段某某、贺某某、陈某丙、吴某乙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屈某某、陈某乙的陈述;
5.被告人黄某某、陈某甲、吴某甲的供述;
6.价格认定意见;
7.勘验、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陈某甲、吴某甲多次入室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三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三人均起主要作用,均为主犯,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之规定。黄某某、陈某甲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蒋改
2019年7月15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陈某甲、吴某甲现被羁押于新邵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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