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恩检二部刑诉〔2020〕Z35号
被告人黎治界,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7851990********,汉族,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广东省恩平市**镇**村民委员会**村**巷**号。2007年10月25日因犯盗窃罪被恩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9年9月11日因犯盗窃罪、抢夺罪被恩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2014年8月18日因犯抢夺罪被恩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5年11月14日刑满释放。2020年7月22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7日被逮捕。
被告人吴某甲,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7851996********,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及现住址广东省恩平市**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村**号。2020年7月22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7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恩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黎治界、吴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8日凌晨,被告人黎治界伙同吴某甲驾驶小汽车来到恩平市**镇**街**超市门口,由吴某甲负责望风,黎治界使用“梅花”、十字螺丝批、剪线钳等工具将电池拆卸的方式,盗得被害人吴某乙电动三轮车5块电池。接着,二被告人来到**镇**商业街**烧鹅店旁边一小巷,使用同样的方式,盗得被害人吴某丙电动三轮车5块电池。随后,二被告人来到**镇**大道**摩托车维修店门口,使用同样的方式,盗得被害人吴某丁电动车4块电池。当天15时许,二被告人将上述盗得的电池销赃给恩平市**村委会路边的**资源回收站。
2020年6月19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黎治界伙同吴某甲来到台山市**镇**墟**镇**路**汽车有限服务公司旁边,由吴某甲负责望风,黎治界使用原本插着的钥匙启动车辆的方式,盗得被害人温某某粤J2****五菱牌小型面包车。
2020年6月20日凌晨,被告人黎治界伙同吴某甲驾驶小汽车来到恩平市**镇**超市后门口,由吴某甲负责望风,黎治界使用“梅花”、十字螺丝批、剪线钳等工具将电池拆卸的方式,盗得被害人郑某某三轮电动车4块电池。接着,二被告人来到**镇**湖**巷**号门口,使用同样的方式,盗得被害人莫某某电动车4块电池。随后,二被告人来到**镇**路**店门口,使用同样的方式,盗得被害人梁某某电动车4块电池。当天15时许,二被告人将上述盗得的电池销赃给一名收废品的男子。
2020年6月23日凌晨,被告人黎治界伙同吴某甲驾驶小汽车来到恩平市**银行**分行的侧边,使用同样的方式,盗得被害人吴某戊电动车4块电池。接着,二被告人来到恩平市**镇**村民委员会**村**巷**号门口,使用同样的方式,盗得被害人吴某己电动三轮车3个电池。当天15时许,二被告人将上述盗得的电池销赃给恩平市**村委会路边的**资源回收站。
综上,被告人黎治界和吴某甲盗窃电池合计33块(价值合计2486元)、小型面包车1辆(价值11000元)。二被告人销赃电池非法所得合计1300元,全部用于日常生活花光。案发后,公安机关缴获上述33块电池和1辆小型面包车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相关书证;
2.证人莫某某、黄某甲、黄某乙、李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梁某某、吴某乙、莫某某、吴某己、吴某丁、吴某丙、郑某某、吴某戊的陈述;
4.被告人黎治界、吴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勘验、辨认、指认等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吴某甲、黎治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甲、黎治界无视国家法律,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黎治界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从重处罚。被告人黎治界、吴某甲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又因其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恩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东成
检察官助理:许小燕
2020年11月26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吴某甲、黎治界现羁押于恩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恩平市公安局从被告人吴某甲处扣押苹果手机一台、钥匙四条、别克小汽车一辆(粤WZ****)、电动车二辆;从被告人黎治界处扣押手机二台,请法院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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