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广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检一部刑诉〔2020〕120号
被告人吴某甲,男,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5312001********,汉族,群众,初中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邢台市广某某**乡**村**队**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19日被广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0月30日经本院批准,10月31日被广某某公安局逮捕,于2020年11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16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日2时许,被告人吴某甲醉酒后无证驾驶无牌照宗申摩托车沿**省道由西向东行驶至广某某**门市门口处时,与前方公路上站立的被害人牛某某发生碰撞,致牛某某死亡,吴某甲受伤。经广某某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吴某甲应负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牛某某负本起事故的次要责任。案发后,吴某甲赔偿被害人牛某某近亲属13万元,得到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肇事车辆;2.书证及其他证据材料:交通事故认定书、谅解书等;3.证人证言:证人吴某乙等3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吴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现场勘查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6.鉴定意见:清河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广某某公安局尸体检验鉴定意见书;7.视频资料:抽血、出警等视频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醉酒驾驶机动车应当酌情从重处罚。综合本案量刑情节,根据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根据社区矫正情况确定适用缓刑二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晓波
检察官助理:王建欣
2020年11月30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吴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广某某**乡**村**队**号的住所。
2.案卷材料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