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山检部一刑诉〔2020〕30号
被告人吴某甲,男,47岁,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8261972********,汉族,群众,小学文化,住山东省微山县**村**街**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9月16日被枣庄市公安局山亭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被依法取保候审,同年11月12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枣庄市公安局山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9年12月27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020年1月27日重新报回。期间,因案情复杂,先后两次延期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3日23时许,吴某甲驾驶鲁******号轿车沿木冯公路由南往北行驶至山亭区桑树镇马庄村段处时,与行人郝某某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郝某某当场死亡,发生事故后,吴某甲驾车逃逸。经尸检,郝某某系巨大钝性外力作用于头、胸部等处致严重颅脑损伤死亡。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吴某甲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吴某甲的供述与辩解,证人郝某某、吴某乙、张某某等人的证言,道路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户籍证明等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甲驾驶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后驾车逃逸,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钦岭
赵 彤
2020年3月10日
附:
1、被告人吴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山东省微山县**村**街**号,联系电话1890547****。
2、案卷材料和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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