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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甲交通肇事案)_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龙检一刑诉〔2019〕376号 

被告人某甲,男,1985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340826198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安徽省安庆市住安徽省安庆市**********捕前在海口无固定住所。因交通肇事,于2019年8月30日被海口市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因交通肇事嫌疑,于2019年9月14日被海口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经院批准,于2019年9月19海口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高红梁,海南颍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 年8 月30 日,被告人吴某甲驾驶粤K9**** 号小型轿车沿海口市龙华区**路**车道由南往北方向行驶(未开启前照灯),0 时29 分许,行至洞庭春商务宾馆门前路段时,适遇王某某醉酒(乙醇浓度为:178mg/100mL)驾驶海口30****号二轮电动车,在西幅车道由西往东方向越过双黄实线横过道路行驶而至(未开启前照灯),发生两车相撞的交通事故,王某某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吴某甲驾车逃离现场,在距离现场大约300米路段弃车逃逸。 2019 年8 月31 日,被告人吴某甲向海口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投案自首。经海口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现场勘查,认定被告人吴某甲驾驶车辆未开启前照灯、未注意察看前方路况、肇事后逃逸,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吴某甲赔偿被害人家属丧葬费人民币

3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户籍信息、收款收据等书证;

2证人吴某乙、洪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吴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交通事故认定书等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故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至三年幅度内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孙媛媛

      书 记 员:符华展

    2019年12月9日 

附:

1.被告人吴某甲现羁押于海口市第一看守所;

2.随案移送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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