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相检一部刑诉〔2021〕Z4号
被告人吴某甲(曾用名吴某乙),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6211989********,汉族,群众,大专文化程度,安徽省濉溪县**运输公司**,安徽省濉溪县人,现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小区**栋**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15日被淮北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北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依法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4日17时47分,被告人吴某甲驾驶皖F*****号小型轿车沿南黎路由西向东行驶至维科印染公司门前路段时,碰撞由南向北通过道路的推行的人力三轮车,造成朱某某受伤、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被害人朱某某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淮北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被害人朱某某符合颅脑损伤死亡;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吴某甲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朱某某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违法嫌疑人员前科情况核实证明、到案经过、身份证复印件、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机动车商业保险保险单、证明、委托书、身份证复印件、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公开记录、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尸体处理通知书、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2.被告人吴某甲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4.勘查笔录;
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 岩
二〇二一年一月八日附:1.被告人吴某甲现在其住所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贰册,光盘三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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