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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甲交通肇事案)_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七星检刑诉〔2020〕00000008号 

  被告人吴某甲,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41978********,汉族,小学文化,货车司机,贵州省金沙县人,住金沙县**乡**村**组。曾因犯诈骗罪,于2012年被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2014年7月26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26日被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3月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24日15时许,被告人吴某甲驾驶贵A*****号轻型仓栅式货车,搭载被害人吴某乙从云南省镇雄县沿夏蓉高速公路行驶至夏蓉高速下行线**公里加**米处时,吴某甲用右手从车辆方向盘前面挡风玻璃处拿槟榔吃,导致车辆右前部碰撞前方同车道行驶的由梁某某驾驶的贵B*****号中型自卸货车左后部,并将该车推向行驶方向右侧边坡,造成吴某乙当场死亡、两车及公路设施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毕节市七星关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吴某乙系交通事故致胸腹腔脏器严重损伤而死亡。经毕节市交警支队认定,吴某甲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梁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吴某乙无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吴某甲赔付了被害人家属五万元丧葬费,其他费用尚未赔付,被害人家属已就赔偿事宜向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归案情况、收据、前科材料等;2.证人证言:证人梁某某、孙某某、冷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吴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毕节市七星关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文书、四川正刚机动车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所鉴定文书、毕节市交警支队交通事故认定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甲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建议对被告人吴某甲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之间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青

2020年3月20日 

附:

    1.被告人吴某甲现羁押于毕节市七星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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