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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甲交通肇事案)_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检察院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磐检刑检刑诉〔2020〕253号

被告人吴某甲,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1003199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现住址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镇**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28日被磐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11日被磐石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磐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10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吴某甲于2020年8月28日3时许,驾驶黑C****6(黑C****挂)号货车,在沿202国道由南向北行驶至磐石市**乡路段1006.4公里处,与前方同向汪某某驾驶的吉B****2号手扶拖拉机相撞,致汪某某死亡、龙某某受伤。经磐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汪某某因道路交通事故致颅脑重度损伤死亡;

经磐石市公安交通管理大队认定:吴某甲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汪某某、龙某某不承担本起事故的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书证

受案登记表、案件提起、到案经过、户籍信息、驾驶人及车辆信息查询结果单、呼吸式酒精测试单、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证人证言:吴某乙、龙某某证言。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吴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四.鉴定意见:

1. 磐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2020]第62号;

2.磐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2020]第34号

四.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40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危害公共安全,发生交通事故,致1人死亡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云峰

2020年12月8日

1.被告人吴某甲现羁押于磐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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