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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甲交通肇事案)_河北省赵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赵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赵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赵检一部刑诉〔2020〕87号 

  被告人吴某甲,男性,199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331995********,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赵县,住赵县********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1日被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5月17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16日20时许,被告人吴某甲驾驶冀A*****号牌的小型轿车沿着董庄村村委会西侧南北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史某某家门前时,与前方沿该路同方向步行的张某某发生相撞,致使张某某死亡,事故发生后吴某甲驾车掉头逃逸,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吴某甲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某无此事故责任。被告人主动投案,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受案登记表、驾驶人、机动车信息、身份证信息、前科证明);2.证人证言:证人吴某乙、吴某丙、史某甲、史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5.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6.法医鉴定意见书;7.其他证据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致人死亡,交通肇事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甲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吴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赵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静

2020年6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本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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