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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甲交通肇事案)_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荔检一部刑诉〔2020〕183号 

被告人吴某甲,曾用名吴某乙,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21198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与户籍地福建省莆田市,现住莆田市荔城区**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9日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同年7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8日22时55分,被告人吴某甲无证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沿天妃路往岳公桥方向逆向行驶,途经莆田市荔城区天妃路新度菜市场路段时,与被害人周某某无证醉酒驾驶的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周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吴某甲报警并在现场等候民警处理。经鉴定,周某某血样中的乙醇浓度为284.37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吴某甲负本事故主要责任、周某某负次要责任。经鉴定,周某某系交通事故致严重颅脑损伤而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刑事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车辆属性认定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吴某甲的供述;4.鉴定意见:福建科胜司法鉴定所出具的《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法医病理司法鉴定意见书》、《车辆安全状态鉴定意见书》等;5.勘验、辨认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等;6.视听资料:现场监控;7.其他证明材料:到案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翁晓燕

检察官助理:张冬冬

  

2020年7月14日 

附:

1.被告人吴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卷宗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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