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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甲交通肇事)(公开版)_恩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恩平市人民检察院

恩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恩检诉刑诉〔2020〕65号

被告人吴某甲,男,198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7851981********,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工人,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恩平市****村民委员会******号,现住址广东省恩平市** **房。2019年8月19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9日被逮捕,同年10月11日被恩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2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恩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9日5时45分左右,被告人吴某甲驾驶粤J3****号牌面包车沿着S276线由恩平往台山方向行驶,当行驶至276省道170KM+100M路段时,与同方向行驶由被害人吴某乙骑行的自行车发生追尾碰撞,造成被害人吴某乙倒地后当场死亡、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吴某甲报警并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

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吴某乙系生前因外伤致颅脑损伤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吴某甲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吴某乙不承担此事故的责任。案发后,除保险赔付部分外,被告人方另赔付被害人家属合共184000元,取得被害方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相关书证;

2.证人吴某丙的证言;

3.被告人吴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吴某甲无视国家法律,违反交通管理运输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吴某甲能投案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又因其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恩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学茂

2020年3月2日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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