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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甲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_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遂船检公刑诉〔2019〕548号

被告人吴某甲,曾用名吴某乙,男性,196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902196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退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德阳市,住遂宁市船山区**新区**栋**室,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19年6月17日被遂宁市公安局河东新区分局河东新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遂宁市公安局河东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甲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19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8日13时许,被告人吴某甲自****站上车乘坐由唐某某驾驶的**路公交车,在该公交车行驶途中,吴某甲与该公交车驾驶员唐某某发生争执并用右手扇了唐某某面部一耳光,时车上共计有乘客十余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在卷为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甲在公共交通工具行驶过程中,殴打驾驶人员,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梁颖

2019年12月18日

附:

1.被告人吴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为1330906****。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光盘三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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