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吴某甲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案)_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双检公诉刑诉[2019]538号

被告人某甲,男,1963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221963********,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湖南省双峰县梓门桥镇****村民组。因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2019年8月6日被双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双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甲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于2019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自2019年11月10日至11月24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11月23日至2019年12月20日)。被告人吴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8年7月份开始,被告人吴某甲通过微信、手机“接单”的方式,联系制贩假证件、假印章的“上线”和“下线”,在位于双峰县梓门桥镇**村**组的家中从事制贩假证件、假印章的违法犯罪活动。具体事实如下:

l、2019年4月30 日左右,吴某甲联系其上线“诚心”为微信昵称为“虎宝宝”的人制作了一个名为吴某乙、编号为6500227100的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上面加盖了“伊犁哈萨克自治州道路运输管理处从业资格证专用章”。吴希清通过微信收取“虎宝宝”转账1500元,发给上线“诚心”1045元,从中盈利455元。

2、2019年5月,吴某甲贩卖了一个押运证给范某某,并通过微信收取800元。

3、2019年6月1日,吴某甲联系其上线刘某某为微信昵称为“新疆伊犁旅游王川江”的人制作了一枚“伊宁市梦之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的假印章,并通过微信收取对方280元,支付45元给上线刘某某。假印章制作好后通过顺丰快递邮寄到了对方提供的地址。

4、2019年6月11日,吴某甲联系其上线刘某某为微信昵称为“该”的人制作了一枚“孝感市楚杨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新疆第一分公司”的假印章,并通过微信收取对方320元。假印章制作好后通过顺丰快递邮寄到了对方提供的地址。

5、2019年6月12日,吴某甲联系其上线刘某某为微信昵称为“凉白开”的人制作了一枚“伊犁怡然旅行社有限公司”的假印章,通过微信收取对方150元,支付45元给上线刘某某。假印章制作好后通过顺丰快递邮寄到了对方提供的地址。

6、2019年6月12日,吴某甲联系其上线“诚心”为微信昵称为“pcx”的人制作一张名为齐某某的甘肃省普通中等专业学校的假毕业证书,上面加盖了“庆阳市陇东中等专业学校”的印章及钢印。吴某甲通过微信收取了对方650元,支付上线“诚心”70元。假证书制作好后通过顺丰快递邮寄到了对方提供的地址。

7、2019年7月16日左右,吴某甲联系其上线“诚心”为微信昵称为“野狼”的人制作加盖“阿勒泰地区公安局保安员证管理专用章”的假保安证38本。吴某某通过微信收取定金2000元,做好的假证件未寄出,被民警扣押。

8、2019年7月17日左右,吴某甲联系其上线“诚心”为微信昵称为“包容(钰)”的杜某某制作一张假的建筑安全员证,上面加盖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的印章及钢印。吴某甲通过微信收取杜某某200元。假证书制作好后通过顺丰快递邮寄到了对方提供的地址。

9、2019年8月3日,吴某甲联系其上线刘某某为微信昵称为“河谷胡杨”的人制作了一枚“中检商贸(北京)有限公司”的假印章。吴某甲通过微信收取200元。假印章制作好后通过顺丰快递邮寄到了对方提供的地址。

2019年8月5日17时许,双峰县公安局民警在吴某甲家现场查获吴希清接单做假证件、假印章的作案手机、工具及证件若干。其中属于国家机关印章4个:阿勒泰地区公安局保安员证管理专业章1个、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专用章1个、乌鲁木齐道路运输证件专用章印章片1个、乌鲁木齐道路运输审验专用章印章片(一级)1个;属于公司印章1个: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承保业务专用章印章片1个;加盖有属于事业单位印章的证书:西安交通大学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1张(史一翼,加盖有西安交通大学印章)、国家开放大学毕业证书8张(加盖有国家开放大学印章,内容空白);加盖了属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的空白证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专业技术高级资格证书1本(加盖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办公室印章)、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证书1本(加盖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章)、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专业人员岗位培训考核合格证书20本(加盖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职工教育培训中心证书专用章)、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安员证8本(加盖了阿勒泰地区公安局保安员证管理专用章,半成品)、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学分证书12本(其中5本加盖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医药卫生科技发展研究中心印章,7本加盖了中国医药教育协会、中国医药教育协会继续医学教育部印章);空白证件数十本。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制贩的假证件、假印章等物证;2.户籍资料、到案经过、医院诊断证明等书证;3.鉴定意见;4.被扣押手机中提取的电子数据;5.证人徐某某、杨某某、崔某某、吴某乙等人的证言;6.被告人吴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甲伙同他人,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伪造公司、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伪造公司、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吴某甲系主犯,且系一人犯数罪,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九条,建议对其判处一年以上、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龙丽琼

2019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吴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77****6667。

2.随案移送侦查卷叁册,随案移送物证详见清单。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