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将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将检一部刑诉〔2020〕28号
被告人吴某甲,男,1967年**月**日出生于福建省将乐县,公民身份号码3504281967********,汉族,初中肄业,务工,户籍所在地和现住址福建省将乐县**镇**村**号。1992年7月10日,因犯诈骗罪被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1月8日被将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2日经本院批准由将乐县公安局以伪造公司印章罪执行逮捕。
本案由将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甲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20年3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3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该案复杂,于2020年4月2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福建省***结构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0年4月8日成立,法定代表人为吴某乙,股东为吴某乙、周某某,但实际控制人系吴某乙的父亲即被告人吴某甲。2010年9月21日至2012年12月20日间,吴某甲向阙某某借款本息共计人民币1189.77万元(币种,下同),在吴某甲授意下,2011年5月16日,金展公司将公章、现金支票等移交给阙某某保管,且分别于2011年8月22日、2012年5月2日进行了两次股权变更,最终于2012年5月2日金展公司的股权全部变更至阙某某提供的挂名股东刘某甲、刘某乙名下,法定代表人也由吴某乙变更为刘某乙。
2011年6月29日,由吴某甲实际控制的另外一家公司福建省将乐县**钢结构制造厂(法定代表人为吴某甲继子支某某,以下简称**钢构)与福建省**电气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王某某、以下简称**公司)、福建省将乐县**隧道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吴某丙、以下简称**隧道)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将乐支行(以下简称将乐建行)办理网络银行电子商户联贷联保融资额度1875万元、期限1年,每家公司各支用贷款625万元,其中每户能够使用的贷款为500万元,125万元因作为保证金不能使用。
2012年5月,因该贷款即将到期,**钢构无法偿还,经过吴某甲、王某某和吴某丙商定,由金展公司出具担保函,为**钢构承担担保还款责任。于是,吴某甲在沙县一巷子刻章店铺内,提供**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以100元的价格私刻了一枚橡胶材质、圆形、无组织机构代码的**公司公章,并在2012年5月23日以**公司的名义出具加盖了伪造的**公司公章的担保函为**钢构担保。2012年7月2日前,**公司、**隧道为元宏钢构偿还了259.0625万元银行贷款。因担心**钢构无法还款,2012年7月4日,王某某、吴某丙与吴某甲签订了《债务折抵协议》,约定**公司、**隧道为**钢构还清500万元贷款,**公司以其资产折价500万元抵给**公司、**隧道,吴某甲再次使用其在沙县私刻的**公司公章在该协议上盖章,同日,在将乐县人民法院的主持下,基于该《债务折抵协议》达成民事调解。2012年7月6日,**电气、**公司为**钢构还清剩余238.5525万元银行欠款。后因《债务折抵协议》上**公司公章系伪造之事被发现,吴某甲则又通过拨打将乐县**花园小区墙壁上刻章广告电话、班车邮寄金展公司公章样本和现金600元至南平,再次私刻了另一枚有组织机构代码的**公司公章、并将盖有该枚公章的**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提交给将乐县人民法院,将乐县人民法院据此再次基于《债务折抵协议》内容生成了(2012)将民初字第1550号民事调解书。经鉴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债务折抵协议上“福建省**钢结构制品有限公司”印文与样本上印文均不是同一枚印章盖印的。
案发后,被告人吴某甲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借条、担保函、债务折抵协议等书证;2.证人王某某、吴某丙、阙某某等12人的证言;3.被告人吴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福建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鉴定书等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甲先后伪造2枚**公司公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公司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吴某甲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九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将乐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黄朝颖
检察官助理: 刘 英
2020年5月6日
附:
1.被告人吴某甲现羁押于尤溪县看守所;
2.移送全案卷宗及证据共4册;
3. 《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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