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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甲伪造公司印章案)_江西省鹰潭市余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鹰潭市余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余江检察一部刑诉〔2020〕139号

被告人吴某甲,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6221980********,汉族,专科文化,江西省鹰潭市余江区人,务工,户籍所在地鹰潭市余江区**镇**村**组**号,现住鹰潭市余江区**镇**房**栋**单元**室,因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19年12月23日被鹰潭市公安局余江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鹰潭市公安局余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甲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被害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11月,江西**股份有限公司员工吴某甲为了承接订单增加业绩,在厦门**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告人吴某甲私自通过电脑软件制图的方式伪造了一枚写有“厦门**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合同专用章”字样的电子印章,并先后两次将该印章用于以厦门**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名义与江西**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合同总金额为293300元的逆变器采购合同。

2018年12月份,被告人吴某甲为了承接订单增加业绩,在深圳市**国际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私自通过电脑软件制图的方式伪造一枚写有“深圳市**国际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业务章”字样的电子印章,并将该印章用于以深圳市**国际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名义与江西**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合同金额为129360元的逆变器采购合同。因深圳市**国际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不能给付货款,导致江西**股份有限公司生产出的该批货物部分积压,尚未销售出去。

2019年12月23日,被告人吴某甲被公安机关持传唤证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江西**股份有限公司劳动合同、采购订单、销售出库单、订单审核表、经济损失情况说明、合同评审记录、生产加工单、产成品入库单、销货单、采购合同、深圳市**国际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提供的合同所用印章样本、证明、厦门**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提供合同所用印章样本、情况说明、常住人口登记表等书证;2.证人耿某某、艾某某、陈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吴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吴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江西天剑司法鉴定中心文书司法鉴定意见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甲伪造公司印章,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公司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坦白情节;其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的认罪认罚从宽处理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鹰潭市余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蔡先英

检察官助理 齐铁涛

2020年10月22日

附:

1.被告人吴某甲现取保候审在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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