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吴某甲假冒注册商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_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锡新检刑诉〔2020〕318号

被告人吴某甲,男,198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2831989********,汉族,大学文化,无锡市惠山区**负责人,住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街道**大厦**号**室(户籍在无锡市梁溪区**花园**区**号**室)。被告人吴某甲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8年5月31日被无锡市公安局惠山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5月31日被解除取保候审,2020年4月9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无锡市公安局惠山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无锡市公安局惠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甲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单位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单位人员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案于2020年5月8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同年6月8日再次收案。被告人吴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假冒注册商标

2018年4、5月间,被告人吴某甲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本市惠山区**巷的无锡市**制衣有限公司内,安排人员生产假冒Gucci、Burberry品牌的短袖T恤,并伙同吴某乙、陆某某(均另案处理)在本市惠山区**服装店内或通过微信进行销售,共销售假冒Gucci短袖T恤835件、假冒Burberry短袖T恤294件,非法经营数额共计人民币67504元。

2018年5月29日,原无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在惠山区**服装店内查扣到假冒Gucci短袖T恤2018件,假冒Burberry短袖T恤527件,非法经营数额共计人民币182520元。

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2017年4月至2018年5月间,被告人吴某甲伙同吴某乙、陆某某,明知从他人处购得的TOMMY品牌衬衫、CK品牌短袖T恤、CK品牌内裤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仍在本市惠山区**服装店内或通过微信方式对外销售,共销售假冒TOMMY衬衫396件、假冒CK短袖T恤36件、假冒CK内裤422盒,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77626元。

2018年5月29日,原无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在惠山区**服装店内查扣到假冒TOMMY衬衫304件、假冒CK短袖T恤831件、假冒CK内裤321盒、假冒Burberry衬衫19件,货值金额共计人民币79865元。

2018年5月29日,被告人吴某甲在本市惠山区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原无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查扣的假冒Gucci、Burberry、TOMMY、CK品牌衣服等物证;

2.无锡市公安局惠山分局出具的刑事案件侦破经过、人口基本信息、扣押决定书,广州创品知产服务有限公司、博柏利上海贸易公司、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出具的证明文书,Gucci、Burberry、TOMMY、CK等品牌的商标注册证,发货记录帐本、快递单、农业银行卡明细等书证;

3.证人张某甲、胡某某、杨某甲、张某乙、石某某、张某丙、刘某某、章某某、王某某、顾某某、杨某乙、潘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吴某甲的供述和辩解,涉案人员吴某乙、陆某某的供述;

5.无锡市公安局惠山分局制作的搜查笔录,被告人吴某甲、证人张某乙、石某某、刘某某的辨认笔录;

6.微信记录等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甲伙同他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还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系共同犯罪,应数罪并罚。被告人吴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徐子良

  检察官助理 储铭铭

                            2020年7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吴某甲现取保候审于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街道**大厦**号**室;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