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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甲利用影响力受贿案)_翠屏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翠检一部刑诉〔2020〕445号

被告人吴某甲,曾用名吴某乙,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5271970********,汉族,初中文化,宜宾**物流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住宜宾市叙州区**街道**小区**幢**单元**号。1993年11月因拐卖人口被原宜宾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因本案,于2020年9 月27日被宜宾市公安局以涉嫌诈骗罪刑事拘留,2020年10月11日被依法释放,同日经宜宾市监察委员会批准被宜宾市翠屏区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2020年11月3日被本院刑事拘留,经本院决定,2020年11月5日被宜宾市公安局翠屏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宜宾市翠屏区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甲涉嫌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初,被告人吴某甲向宜宾市**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总裁曹某甲借钱,曹某甲让被告人吴某甲打听**集团董事长曹某乙被公安机关调查的事情。被告人吴某甲利用自己与**县公安局局长周某某的亲密关系,请周某某帮忙打听宜宾市公安局调查曹某乙及**集团的事情。后曹某甲拿60万现金给被告人吴某甲,并称该款不用还。被告人吴某甲收到曹某甲60万元现金后,积极找周某某帮忙打听公安机关调查曹某乙及**集团的案情。周某某也通过其下属宋某某(**县公安局民警,抽调在宜宾市公安局从事涉黑涉恶举报线索核查工作),打听到宜宾市公安局调查曹某乙的涉案情况并告知被告人吴某甲。被告人吴某甲随后将宜宾市公安局打黑办正在调查曹某乙开砖厂时期的涉黑问题等信息告知曹某甲。

2020年9月16日,宜宾市纪委监委电话通知被告人吴某甲后,其主动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2020年10月30日,吴某甲的家属代其退缴赃款6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甲利用其关系密切的国家工作人员职务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甲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敏

2020年11月30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宜宾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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