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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甲制造毒品案)(公开版)_喀左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喀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喀检公刑诉〔2020〕107号

被告人吴某甲,曾用名:无,女,195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3241952********,蒙古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喀左县,住喀左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制造毒品罪,于2020年7月13日被喀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喀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甲涉嫌制造毒品罪,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日14时许,喀左县**镇公安派出所民警到被告人吴某甲家中核实户口时,在吴某甲家院子内井旁及后院共发现吴某甲种植的35株未成熟疑似罂粟植物,并在吴某甲家中检查时发现疑似罂粟干枯秧150株、疑似罂粟种子93.21克以及褐色块状疑似毒品大烟膏体2.08克。该疑似毒品大烟膏体2.08克系被告人吴某甲于2018年3月在喀左县**镇**村**组自家园子里非法种植罂粟植物,待罂粟成熟后,吴某甲通过用铅笔刀割罂粟果实提取汁液在小汤勺里晾晒的方式制成。该褐色膏体经朝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检验结果为褐色块状物检材中检出可待因、吗啡、帝巴因、罂粟碱和那可汀成分。案发后,罂粟原植物35株及干枯秧150株被公安机关扣押并销毁,疑似罂粟种子93.21克、毒品膏体被公安机关扣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证据保全决定书及证据保全清单、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小汤勺、销毁笔录、销毁清单及照片;2.书证:案件来源、抓捕经过、户籍证明、喀左县公安局说明等;3、证人证言:证人吴某乙、邱某某、梁某某、王某甲、王某乙、吕某某、王某丙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吴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朝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喀左县公安局现场检测报告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喀左县公安局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称重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甲非法种植罂粟并提取制造毒品2.08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制造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喀左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丽华

2020年10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吴某甲被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随卷移送铁质小汤勺1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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