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紫检刑诉〔2020〕90号
被告人吴某甲,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301997********,苗族,高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住贵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镇**村**组。因涉嫌包庇罪,于2020年12月17日被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公安局监视居住,于2020年12月18日被本院决定监视居住,并于同日交由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自治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甲包庇案,于2020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吴某甲与证人罗某某系夫妻关系,2017年至2020年年初,吴某甲父亲吴某乙(另案处理)多次强奸罗某某,吴某甲知情却不予过问。2020年2月10日罗某某将其被吴某乙强奸一事报案至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公安局,吴某甲为帮助吴某乙逃避法律打击,在罗某某报案后,多次诓哄、威胁罗某某,要求罗某某撤案,且在民警就吴某乙强奸罗某某一事向其进行询问时,其作虚假陈述包庇吴某乙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户籍信息、前科查询情况、到案经过等;2.证人罗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供述及辩解:被告人吴某甲的供述及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甲明知他人是犯罪的人,仍通过提供虚假供述、威胁他人作证的方式包庇他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包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法院
检 察 官 杨杰
检察官助理 房林黎
2020年12月31日
附件:1.被告人吴某甲现被监视居住于贵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镇**村**组。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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