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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甲危险驾驶案)(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珠香检公诉刑诉〔2020〕396号 

被告人吴某甲,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402199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23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3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3日3时40分许,被告人吴某甲酒后无证驾驶悬挂伪造号牌的粤TKY****号二轮摩托车,沿珠海市香洲区南琴路由南往北方向行驶至果场路段时,刮碰路沿石后摔倒,造成其受伤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后被告人吴某甲在医院治疗时被抓获。经鉴定,被告人吴某甲所受伤情为重伤二级。经抽取被告人吴某甲血样送检,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9.5mg/100mL,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吴某甲的供述与辩解;2.证人吴某乙的证言;3.书证;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吴某甲拘役一个月十五天至三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晓跃

2020年4月3日

附:

    1.被告人吴某甲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4*******;

2.案卷2册、《人员基本信息》1页,光碟1张附于侦查卷第2卷第41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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