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州检一部刑诉〔2020〕351号
被告人吴某甲,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25********231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安徽省阜阳市人,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镇**村**庄**号。被告人吴某甲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6日被阜阳市公安局综合执法分局取保候审。2008年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颍州区人民法院单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本案由阜阳市公安局综合执法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吴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2日22时,被告人吴某甲酒后驾驶皖K****号小型汽车沿颍州区X045县道由北向南行驶至袁集南高架桥北侧左转后,因与杨某某发生争执,杨某某报警后,现代产业园分局民警到达现场后发现吴某甲有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嫌疑,现场将其带至安医大阜阳分院抽取血样,经安徽中天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吴某甲血液酒精含量为174.4㎎/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归案说明、前科查询等书证;
2.证人杨某某、吴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吴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 安徽中天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
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甲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卢佳佳
检察官助理 张安静
2020年8月31日
附:
1.被告人吴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镇**村**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光盘三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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